2019年西安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件公布

2020-06-01 23:27:26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5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向社会发布了2019年度西安全市法院有关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十大典型案件。...

  5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向社会发布了2019年度西安全市法院有关营商环境法治建设的十大典型案件。

  “韩召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案;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与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案;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本次西安中院公布的十大典型案件,依据裁判公正高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服务保障营商环境、有力推进法治西安建设、司法为民和服务大局为价值导向,包括了打击“套路贷”案件1件,全国首例创业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1件,涉民营企业案件1件,涉“一带一路”案件1件,保护知识产权案件1件,股权转让纠纷1件,打击“拒执罪”案件1件,涉省重点国企执行案件1件,其他商事案件2件。

  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洪涛介绍,2019年,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优化营商环境列入全市法院重点工作之中,不断创新思路、积极探索,用司法手段推动西安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的持续深化。全市法院全年共审结各类民商事案件150456件,执结案件78823件,执结标的165.6亿元;审理企业破产案件119件,对47家企业进行强制清算,清理“僵尸企业”4家;依法审理全省首例“套路贷”及西安联合学院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一批重大案件。同时,在已出台《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西安营商环境提供良好司法服务保障的六大措施》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了规范破产案件审理、支持律师参与调解等8项制度,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促进了营商环境的持续优化。

  下一步,西安全市法院将继续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为持续提升西安营商环境软实力、加快推动西安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服务。(各界导报记者 赵坤 王万斌)

  十大典型案件:

  1.韩召海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韩召海纠集老乡及同事曹明、孙明等7人擅自设立金雨空放小额贷款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收取高额利息及名目繁多的各种费用,在借款人逾期后,又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恐吓、夹击身体敏感部分、喷辣椒水、踩脚趾、烟头烫、“架飞机”及电击、强拿硬要、打砸借款人家中财物等恶劣手段暴力讨债,还采用“套路贷”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从而使组织影响不断扩大,组织势力日渐加强,逐步形成一个以韩召海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攫取非法利益,增强犯罪能力,先后实施了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扰乱正常金融秩序,侵犯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依法判定韩兆海、曹明等8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诈骗罪,分别判处上述被告人16年以及16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等刑罚,并依法没收了上述被告人作案财物、追缴其违法所得。韩召海等人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既涉黑又涉恶,是严重危害投资营商环境的社会毒瘤,必须依法严厉打击和坚决取缔。本案是陕西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所打击的首例“套路贷”涉黑案。该案的依法公正审理,有力维护了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了辖区人民的人身财产安全,规范了公平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回应了社会关切,维护了公平正义,体现人民法院以实际行动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保护人民安居乐业、坚定信心和维护社会有序发展的坚决态度。

  2.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狼人杀(海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专注于移动社交、移动娱乐领域互联网创新的公司。该公司在2016年开发了一款命名为“狼人杀”的社交软件APP(“APP”常作为应用程序简称),该款APP于2016年12月在苹果应用程序商店(APP STORE)上架。该软件是一款基于移动网络、可多人参与的、以文字或语音方式进行的逻辑推理、口才较量、欢乐趣味以及分析判断能力于一体的策略类娱乐社交软件。同时,申请人注册了第21807491号“狼人杀”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第45类“社交陪伴;交友服务;在线社交网络服务;知识产权咨询;知识产权许可;计算机软件许可(法律服务);域名注册(法律服务);版权管理”,该商标有效期自2017年12月21日至2027年12月20日。通过申请人的努力经营,该软件已经同类社交软件市场上占据了较大的市场份额,受到广大用户的欢迎。2017年夏,被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游星(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其享有第28类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 Werewolves”为由,向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投诉假面公司产品狼人杀APP侵权。在2017年8月1日与云睿公司、游星公司签订了《“狼人杀”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根据该协议约定,假面公司总共向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支付共计1000万元,获得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 Werewolves”在2017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的非排他性使用权,并且还约定了,在云睿公司、游星公司收到第一笔协议约定款的6小时内,云睿公司、游星公司应撤回其二者在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上对假面公司的投诉。2018年1月6日,商标局对此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 Werewolves”的许可授权进行了公告。但2017年10月19日,被申请人网易雷火公司以第8261275号注册商标“狼人杀 Werewolves”被许可人身份,向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投诉假面公司“狼人杀”APP,并提供了游星公司向狼人杀公司的商标转让合同、狼人杀公司对网易雷火公司的商标授权书以及游星公司对“狼人杀”商标的授权担保函作为证据。被申请人游星公司在明知网易雷火公司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下不仅不予以阻止,反而在2018年5月12日以申请人存在违约行为为由向申请人发出了《终止授权通知书》,并授权网易雷火公司将该通知书作为投诉证据。最终,苹果应用商店(APP STORE)因网易雷火公司的反复投诉,在不顾申请人的解释和声明下,于2018年8月1日将申请人狼人杀APP强制下架。由于情况紧急,假面公司为尽力规避可能的APP下架风险,2019年8月19日,上海假面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所开发手机软件遭受四被申请人的恶意投诉和虚假警告,正在或可能遭受在全国范围内主要应用市场遭到下架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行为保全,以保护其公平竞争权益所遭受的紧迫侵害。经过对原告申请事实和相应担保的审查,本院作出(2019)陕01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四被申请人停止针对原告所开发手机软件的投诉和警告;对申请人所提出“责令四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以任何形式散布针对申请人开发的应用程序“狼人杀”的虚假或者误导性信息”等其余行为保全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被申请人西安云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网易雷火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复议申请。经过法院组织听证,在进一步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分析法律关系并对该游戏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和潜在垄断风险综合评判后,本院作出(2019)陕01行保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对二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予以驳回。

  【典型意义】

  本案不仅属于新类型案件,而且案情复杂,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首先,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除了在本院申请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之外,还在全国不同地区法院存在多个诉讼,全部诉讼案件标的合计超过5000万元。自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防止了双方私力对抗的激化,打破了双方的零和博弈局面,促使当事人进行和解。其次,从案件的法律效果而言,本案是2019年最高院颁布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以来,全国法院第一例关于警告与反警告的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同时也是西安中院近五年来受理的唯一一起诉前行为保全案件,属于首起诉前行为保全典型案件。法院经过审查,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也依法驳回了申请人的部分请求,引导当事人各方依法规范运行发展。第三,从社会效果而言,本案立足于互联网经济领域商业道德和竞争规则,妥善平衡了当事人利益和行业利益,既保证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行为自由,也保障了市场最基本的竞争规则,并以消费者和自由市场的最大利益为考量,鼓励竞争限制垄断。在尊重行业规律的基础上,保证了民营企业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了市场的发展,对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典型示范作用。

  3.上诉人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与被上诉人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系秦镇郭家米皮总店及各授权分店独家供货商,2018年4月开始给新加盟的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供货,但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供货时快弟员把送货凭证单方留给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内,双方人员亦从未谋面,后因纷争停止供货,诉请下欠未付货款。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辩称货物系总店提供,其从未签订书面合同、出具收货凭证或支付过货款,亦不认识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故不同意加工坊诉讼请求。原审认为,销售单系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单方制作且未有送货人、收货人签字确认,双方亦未签订书面合同或对账结算,不能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欠付货款事实,故驳回了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提起上诉。二审中另查明,秦镇郭家米皮总店与各加盟分店没有供货配送关系,仅一次性收取各分店商标加盟使用费,各分店每天在微信群里下单订货,加工坊依据该信息派人配送货品并将带有编号和录单日期的销售单一联留于店中,双方据此单据各自核验货品并结算付款。二审认为,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加盟秦镇郭家米皮总店后在经营中使用其独家供应商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的供货,并与加工坊的郭琪结算、支付货款,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辩称系总店供货,因与《秦镇郭家授权书》约定内容不符,总店亦不予认可,且除支付加盟费以外其未再向总店支付过其它货款,而系与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郭琪结算、支付货款,故对其辩称不予采信。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诉请货款有销售单、微信记录以及工作联系函证明且相互印证吻合,双方此前亦按微信确认方式结算付款,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亦对收到微信内容不持异议;西咸新城沣东新城闫相羽餐饮店以销售单和微信内容未经其签字或核对为由而不予认可,因其未在微信中明确加以否认,且未能提交与涉案销售单编号、录单日期一致的销售单予以反证,其亦未向任何一方支付过涉案货款,故对其辩称不予采纳。综上,二审撤销了原审判决,改判支持西安国际港务区亚宁凉皮加工坊给付货款之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虽小,却因证据问题导致案件事实不易认定,该案中的商业交往是微信时代的常态,故具有典型性,而且在现实中,中小投资者所涉及的经营实体资金少、规模小、利润低,迟延付款或回款不及时,常常可能导致其资金链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同时,很多中小企业法律意识不强,交易行为不够规范,抵御市场法律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作为裁判者,如果机械办案,完全拘泥于书面证据等思维定势,据此推定或认定法律事实并分配相应法律责任,得出的结论可能与客观事实不符、与公平正义理念相悖。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从未见过面,亦未签订过书面合同,但二审法院法官审理时从快递员送货、微信聊天记录以及总店与加盟分店交易模式等诸多证据中层层分析审查,查明认定双方存在交易的事实,进而厘清案件事实、因果关系,实现了精准判案,依法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与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民营企业陕西云骁物资有限公司(简称云骁公司)与央企中铁四局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签订西安北至机场城际轨道工程项目货物《买卖合同》,从2016年9月起为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承建的该项目供货,合同2017年4月到期后,云骁公司仍按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需求供货,但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也未约定后续货物付款条件;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后剩余货款2521899.8元未付,其在云骁公司给予的合理付款期间内仍未支付。云骁公司2019年起诉请求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共同支付拖欠货款2521899.8元及其资金占用损失。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中铁四局集团公司共同给付云骁公司货款2521899.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中铁四局集团公司、中铁四局西安分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该案目前已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原告云骁公司属于中小型民营企业,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冗余资金和可用流通资金量少,在本案买卖合同关系中作为生产资料供应方处于被动地位,被告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和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系采购方,属于资金实力雄厚的央企,在双方交易中具有强大的经济优势地位,案件审理对于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西安营商环境具有较强引导意义。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坚持对市场交易主体中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依法平等保护原则,严格依法公平裁判,通过公正的判决支持和引导市场交易主体公平交易、诚信诉讼,同时在审判工作中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追求裁判三个效果有机统一,以此促进社会诚实信用体系构建,该案判决生效后很快执行完毕,向云骁公司兑现了债权,维护了云骁公司的合法权益,使云骁公司尽快摆脱了资金不足、频临停产的困境,恢复了正常经营秩序,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满意和点赞。

  5.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与王小军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6日,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发起设立西安威尔罗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罗根公司)。后经股权变动,截至2012年9月5日前,该公司有包含发起人在内的22名股东。2012年11月25日,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以下简称:久丰投资中心)与威尔罗根公司股东陈昆、仇月文分别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二人股权分别为0.5600396%和1.9086148%,并已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2787629.62元。同月,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吴旭社作为甲方,威尔罗根公司作为乙方,久丰投资中心作为丙方,陈昆、仇月文作为丁方,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本次股权转让的方案为以威尔罗根公司2012年预期净利润5000万元为基础,市盈率为10.36倍,股权转让完成后丙方持有公司2.4686544%的股权,即211.923073万股。其中关于现金补偿及股权回购的条款是威尔罗根公司未能依约实现承诺的业绩或通过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核;约定违约金500万元。在久丰投资中心依约履行了全部义务后,王小军等五人未履行关于公司上市的承诺,亦未在收到《催告函》后履行支付股权回购款义务,构成违约,遂判决:一、被告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支付股权回购款24264099.15元;二、被告王小军、许鹏、陈刚、熊志华、肖江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支付违约金500万元;三、驳回原告中山久丰股权投资中心的其余诉讼请求。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对赌协议”的典型案件。“对赌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融资双方根据企业未来的实际经营状况对当前企业估值及投资价格所进行的调整或修正。该机制通过设置估值调整的权利义务,帮助投资方控制投资风险,解决融资公司资金短缺的难题,并有效约束和激励融资公司改善经营管理,从而提升企业营利能力和价值。对于这种符合经济发展趋势和市场规律的机制创新,法院应当秉持宽容扶持的态度,不宜轻易否定其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投资人与被投资公司控股股东约定的“对赌协议”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应认定为有效,且投资人已实际履行全部义务,回购条件成就,被投资公司控股股东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遂判决支持了诉请。该案判决妥善处理公司纠纷,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法加强股东权利保护,依法助推形成充满活力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6.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基本案情】

  陕西坚瑞沃能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坚瑞沃能公司)系一家注册地位于西安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代码300116,主营业务为锂离子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租售、运营以及消防工程安装及维护。因受国内宏观经济下行,国家补贴政策退坡等因素的影响,坚瑞沃能公司生产经营全面停滞,加之其为子公司提供了巨额担保,致使坚瑞沃能公司陷入严重债务危机,面临暂停上市及退市风险。因本案系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社会影响巨大,审理备受社会公众关注。在案件受理前,我院即对坚瑞沃能公司进行指导,完成报批相关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院高效、创新的完成以竞争方式选任管理人、发布相关通知及公告、案件重点问题合议、文书制作、听取管理人汇报并进行现场指导、会见重组方、主持召开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组会议等具体工作,确保坚瑞沃能公司重整各项审判工作顺利推进。目前,本案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我院将继续指导管理人做好坚瑞沃能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

  【典型意义】

  本案的审理,创造了多个“第一”:1.本案是全国首例创业板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2.本案是全国第一家新能源锂离子动力电池生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3.本案在全国创下了出资人组会议出资人投票人数与同意比例的双项新高;4.本案是全省第一个采用网络会议方式召开债权人会议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5.本案是全省审理时间最短(仅用88天即审结)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6.本案是全省第一个采用竞争方式公开选任管理人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首先,案件技术难度及复杂程度较高。本案技术难度及复杂程度较高,主要包括:1.重整后的坚瑞沃能公司需同时满足净资产、净利润、会计师年审报告意见、债务重组收益等多项指标的转优;2.重整计划需在2019年度内批准,且后续执行重整计划的不确定性已消除;3.重整后应当恢复造血能力,避免业务空心化;4.金融机构债权人债权金额占比较大沟通难度高;5.大股东股票质押及重整计划偿债方式选择等。为此,我院就该案组成由庭长邢锐飞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就以上难点进行逐项分析讨论,克服上述困难,积极指导管理人开展具体工作,确保债权人会议顺利表决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取得广大债权人、中小投资者及坚瑞沃能公司的一致好评。其次,高效推进审判工作。该案从裁定受理至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终止重整程序仅历时88天,其中,工作日仅60天。期间,合议庭多次加班加点进行合议讨论,共出具法律文书20个,为给坚瑞沃能公司保壳及重生争取了宝贵时间。第三,取得良好的重整效果。本案系国内首例创业板上市公司重整案件,涉及7万余名股民及100余家债权人,且坚瑞沃能公司子公司锂电池出货量曾位列世界第四,市场关注度极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追回了执行法院尚未向债权人分配的执行款项1.47亿元,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广大债权人的权益。同时,坚瑞沃能公司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创下了国内出资人投票人数(381人)与同意比例(99.99%)的双项新高,取得了良好的重整效果。

  7.申请执行人GEBR SCHMID MBH与被执行人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11日,GEBR.SCHMID.MBH(简称施密德公司)与商洛比亚迪实业有限公司(简称比亚迪实业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HKIAC/A15034号仲裁裁决,裁决的主要内容为:一、由比亚迪实业公司向施密德公司支付合同款3565250欧元及相应利息;二、支付仲裁法律费用和开支520531.31欧元及其他因仲裁产生的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法律规定,施密德公司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上述仲裁裁决。经依法审理后西安中院作出(2018)陕01认港1号民事裁定,裁定准予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生效仲裁裁决。2019年8月7日,施密德公司持香港仲裁裁决书和内地法院准予执行裁定书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中院同日立案执行。

  西安中院立案执行后,为及时保护外国公司在华正当权益和确保大标的案件规范有序执行,考虑本案申请执行人系外国公司,被执行人也是本地大型企业,执行中可能利用自身地位干预执行,或利用撤销仲裁裁决和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等程序拖延执行、规避执行,进而造成执行工作后续无法推进。第一时间利用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不动产发起查询,在分析研判后,先对被执行人常用的8个银行账户进行了网络冻结。考虑本案仲裁裁决是以欧元计算,为便于执行,又及时制作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对本案执行标的以人民币进行了确认,并在采取冻结措施的同时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予以送达。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也发现自己银行账户被司法冻结,其中多个账户涉及税务、工资福利和对外交易,因此被执行人急切地向西安中院提出解除账户冻结的请求。西安中院趁热打铁,责令被执行人需先主动筹集4500万元资金支付到法院账户,才能对账户进行解冻。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应与申请执行人对本案债权进行确认,否则,法院将在依法审查后及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最终,被执行人迫于无奈,主动将4500万元支付到法院账户,也放弃了拖延执行、规避执行的想法。在西安中院执行强制力和司法权威的影响下,被执行人于2019年9月3日向西安中院转入案款人民币45000000元,西安中院于2019年9月25日将案款人民币41735437.2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款项3159193.82元退回被执行人。至此,

  本案圆满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施密德公司的权利全部实现。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世界银行发布的《全球营商环境报告2020》中显示,中国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位居第31,比去年提升15位,连续第二年位列营商环境改善幅度全球排名前十。世界银行的评价指标之一“执行合同”的测评对象,正是法院解决商业纠纷的司法效率和司法程序质量,本案快速圆满执行正是中国法院对司法效率和司法质量的完美体现。首先,西安作为国家中心城市和“一带一路”的关键城市,正以开放包容、奋发创新的形象展现在国际视野之中。西安中院的审判执行工作也不断服务西安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为西安营造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案申请执行人施密德公司是一家位于德国法兰克福的知名企业,在我国投资项目较多。在仲裁和执行阶段,我国驻法兰克福领事馆也出具了相应证明文件,要求对该企业在华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本案自2019年8月7日立案执行,到2019年9月25日将全部案款41735437.2元人民币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如此快速的实现了四千万的债权,施密德公司专门从法国发送来感谢信对西安中院对外商的司法保护力度和执行速度大为赞赏和感谢。其次,本案依法保障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发展。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历史悠久,成立于1985年9月,是民间非营利性中立机构。仲裁中心的理事会成员均来自世界不同国家,仲裁中心的成立为东南亚乃至全球的商务仲裁和经济纠纷提供了优良的解决方案。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不断拓展国际业务,香港仲裁中心为大量内地企业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提供了服务和保障。本案中,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HKIAC/A15034号仲裁裁决严谨规范,最终通过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实现了裁决的全部内容。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保障了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所具备的良好的仲裁和执行机制。

  8.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与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曹永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陕西煤业化工物资集团有限公司系我省的支柱型重点企业,其全年生产总值高达3000多亿元,在全省范围仅次于延炼集团位列第二,申请诉前保全的标的高达335397355元。被申请人郴州市金贵银业股份有限公司是郴州市的一家知名民营企业,其股票“金贵银业”在深圳上市。该案受理时,被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已严重恶化,湖南省政府和郴州市政府从帮扶民营企业发展的层面在努力帮助被申请人渡过难关,同时要求被申请人全力自救,被申请人已有数起案件在多地法院进入诉讼。保全现场远在西藏拉萨,存在大量难以预知的因素,西安中院立刻赶赴西藏,承办人员由于来不及做进藏前的任何准备,下飞机时均出现了明显的高原反应,但为了不耽误时间,从机场直奔海拔5000多米,需要保全财产的矿区。通往矿区的道路是临时开出来的,崎岖险峻,承办人员赶到矿区时身体均已达极限,无力讲出一句完整的话。在矿区张贴完查封公告后,承办人又在离下班前5分钟赶到了拉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冻结股权手续。被申请人仓库库存有30吨银锭已经出售,买方尚有100184210.6元未支付。在西安中院欲查封银锭可能引发被申请人无法交货的巨大压力下,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协商后指令买受人直接将剩余的100184210.6元付到了申请人账户,请申请人也放弃对30吨银锭保全的申请。

  【典型意义】

  一件貌似简单实则曲折的诉前保全案件,倾注了法院干警大量心血和情怀。在执行过程中,大家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急当事人所急想当事人所想,雷厉风行急事急办,以高度负责的工作态度和用忘我的工作作风良好维护了人民法院的形象,同时把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依法维护企业双方利益置于首位,把努力营造营商环境和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作为终极目标,不简单地就案办案,通过保全依法实现了申请人的保全目的,同时给被申请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助其摆脱困境,促进了当事人合作共赢的步伐,实现双方共同发展的目的。

  9.周立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29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退还西安丹青艺考培训中心2317500元。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4月14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期间,被告人周立平说服其员工胡江涛,将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周立平变更为胡江涛,周立平仍为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17年6月29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向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被告周立平在案件执行中故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2019年8月21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周立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提起公诉,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周立平作为原陕西博地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明知公司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变更法定代表人并指使他人将本应进入公司账户的资金转移至他人账户、挪作他用,其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判决被告人周某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刑事判决作出后,被告人周立平自愿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

  诚实守信是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长久以来,被执行人诚信缺失,法治意识淡薄,拒不履行义务,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本案对于被告人以“拒执罪”依法作出刑事判决,有力打击了抗拒执行“老赖”们的嚣张气焰,使其认识到规避法院执行是触犯刑法的犯罪行为,该案的公开审理和宣判,充分发挥了刑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制裁和威慑作用,彰显司法权威,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守法的氛围。

  10.陕西领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与陕西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案

  【基本案情】

  陕西领企产业互联网有限公司(简称领企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孔凡永2017年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取得位于草滩二路的一块土地使用权及地面附着物(29.328亩),并于2018年取得该块土地不动产权证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陕西徐重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草滩二路分公司(简称徐重分公司)、西安金恩物流有限公司(简称金恩公司)、西安航华铝电石化设备有限公司(简称航华公司)、陕西秦能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秦能公司)占有该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经领企公司多次要求拒不腾退。领企公司提起四个诉讼,请求徐重分公司、金恩公司、航华公司、秦能公司腾退该块土地及地面附着物,支付占用费2321438.18元,赔偿经营损失4560000元。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受理后,立足促进企业交易行为,保护良好营商环境,耐心组织五方当事人进行了多轮调解,引导当事人努力寻求利益平衡点,最终促成这四件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友好达成和解协议,圆满解决了这起纠纷案件。

  【典型意义】

  该案是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一体化”思维化解企业间投资纠纷的典型案例,也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营造良好投资营商环境的良好示范。原告领企公司是西安招商引资引进的具有较大规模的新兴产业公司,四被告均系陕西当地较大民营企业,双方矛盾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必将影响辖区内的营商环境,也直接影响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充分考虑涉案纠纷发生的背景,不就事论事机械办案,而是从维护营商环境,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出发,站在助推招商引资的高度,从双方的利益关切点入手,辩法析理、耐心细致做好各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既帮助原告公司尽快摆脱困境,又保护四被告利益不受损害,妥善有效化解了各方纠纷。法院在审理该案中充分考虑各方企业的实际困难,积极运用司法手段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既保障了辖区内营商环境的稳定,又有效回应了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对高质量司法的要求,让外地客商感受到了大西安良好的司法环境,助力外地客商留在西安,扎根西安。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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