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闻网讯(杨琳 记者 韩永国)为了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反洗钱工作的部署,打击洗钱罪及其上游犯罪,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5月21日上午,咸阳市洗钱及上游犯罪联动打控协作座谈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召开。参加座谈会的有中国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咸阳市公安局、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业务人员。
会上,人民银行咸阳市中心支行副行长刘伟回顾了近年来咸阳市反洗钱工作成果,通报了中国人民银行今年对反洗钱工作的新部署和新要求。反洗钱科科长刘媛讲解了修订后的《咸阳市反洗钱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咸阳市洗钱及上游犯罪联动打控协作机制》。
座谈会上,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林海对当前加强反洗钱工作提出了三点建议: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当前反洗钱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讲政治、顾大局,加强领导,勇于担当,结合检察职能,以扎实有效的措施,坚决把中央和高检院在反洗钱领域的部署要求和政策精神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中。
二是正确适用罪名,在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审查起诉中,加强对下游犯罪是否构成洗钱罪的审查。要根据洗钱罪的特征和构成条件,准确把握证明标准,充分发挥检察官对侦查工作的引导作用。
三是检察机关要加强对洗钱犯罪相关问题研究、数据统计、重视对洗钱犯罪典型案例的收集、整理,及时向上级检察院报送。
赵林海副检察长表示,咸阳市人民检察院要做好对全市各基层院办理涉嫌洗钱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指导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洗钱犯罪工作中的职能作用,积极配合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分别就各自的职责分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沟通交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三个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会。
普法链接:什么是洗钱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编辑: 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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