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注意!钓鱼也可能违法

2020-04-17 16:38:38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今年4月,咸阳市淳化县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淳化冶峪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存在禁渔期违法垂钓情形,所钓鱼品均为鱼幼仔,严重影响鱼类生长繁衍,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各界新闻网讯(王永 记者 韩永国)今年4月,咸阳市淳化县检察院在开展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淳化冶峪河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存在禁渔期违法垂钓情形,所钓鱼品均为鱼幼仔,严重影响鱼类生长繁衍,该行为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咸阳市2020年禁渔公告》的有关规定。

  获知此情况后,该院第二检察部干警迅速就此问题展开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向县农业农村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违法垂钓行为及时进行监督整治。

  该检察建议的及时制发,有利于淳化县渔业资源的有效保护,被咸阳市检察院转发全市各院学习参考,为公益利益保护贡献检察力量。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第三十八条: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编辑: 意杨

相关热词: 垂钓 检察 淳化县 整治
分享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

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版权均属各界新闻网所有,任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界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2020 gj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陕ICP备1300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