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首例适用统一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事故案宣判 受害人获残疾赔偿金近14万元

2019-12-03 08:57:28  来源:陕西日报  


[摘要]12月2日,周至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该县司竹镇南淇水村村民马有功因在一起机动车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按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残疾赔偿金139939.8元。...

  12月2日,周至县人民法院正式宣判,该县司竹镇南淇水村村民马有功因在一起机动车事故中身体受到伤害,按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残疾赔偿金139939.8元。这是陕西自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后,首例按新标准判决的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周至县法院法官何文涛表示,如按原有标准,马有功获得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仅为47094.6元,新标准约为原标准的3倍,这充分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

  据悉,城乡统一赔偿标准试点工作开展后,陕西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有关人士表示,这标志着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由于城乡赔偿标准不同导致的赔偿数额存在差异的现象将成为历史。

  据省高院有关人士介绍,陕西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比例达七成以上,车主购买相关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有实现赔偿的条件。选择在此类案件中先行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既有普遍意义,也有利于减少试点工作的风险,确保试点工作平稳进行。

  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和城乡二元结构,我国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这导致相同情形下不同主体获赔的金额可能存在较大差异。近年来,随着城乡差距的缩小,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从严格的城乡区分逐步走向缓和,朝着统一标准的方向发展。

  陕西萃泽律师事务所律师马娟锋说,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开展,既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办理更加规范和明确。“以统一的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体现了法律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马娟锋表示。(记者 马黎)

  给生命同等的尊重和保护

4cae41c2864a80c05a2d8845923dfcd1.jpeg

  12月2日,陕西首例适用统一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事故案在周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图为庭审现场。本报记者 马黎摄

cc48010a9895f01c08860e53548e7b17.jpeg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记者 马黎摄

  记者 马黎

  12月2日,陕西首例适用统一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事故案宣判,受害人马有功按201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残疾赔偿金139939.8元,相比原赔偿标准47094.6元多拿到92845.2元,新标准约为原标准的3倍。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自12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此举不仅体现了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和保护,更是立法领域的一大进步。

  发展——

  从城乡区分到“统一标准”

  2014年10月15日,新华网发布了一名老人遭遇车祸身亡,因其未办暂住证,赔偿金额少了40万元的新闻。仅因老人未办理暂住证,保险理赔便区别农村、城镇来进行赔付,两个标准竟相差40万元。这一报道在当时引起群众的广泛热议。

  一张小小的暂住证,为何会成为赔偿门槛?为何会成为生命价值的衡量标准?这一现象令人深思。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进行了城乡区分。“这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基本国情和城乡二元结构的背景下制定的司法政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曾宏伟说。

  为了维护公平,促进社会和谐,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7条以及2013年11月29日颁布的《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标准。

  “从演进历史看,有关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的法律规定从严格的城乡区分逐步走向缓和,朝着统一标准的方向发展,但总体上仍处于城乡二元的阶段。”曾宏伟说。

  2019年4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了“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依据该授权,省高院迅速制定《意见》,明确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陕西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焦点——

  机动车事故赔偿案件作为试点

  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加快,城乡的界限越来越模糊,尤其是户籍制度改革的持续推进,城乡统一的户籍登记制度已经普遍实施,统一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显得越来越迫切。

  “选择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先行试点,主要原因在于我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占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的七成以上,在此类案件中进行试点具有较大参考价值。”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赵学玲说,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考虑到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城镇居民收入和消费性支出仍高于农村居民,本次试点采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适用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充分维护了受害人的权益。

  据介绍,该《意见》没有溯及力,适用于《意见》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包括正在审理的一审和二审案件;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意见》。需要明确的是,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可能适用一审程序,也可能适用二审程序,但均不改变其再审案件的性质,因此不能适用《意见》。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统一赔偿标准有助于营造对个人生命权、健康权尊重的社会氛围,促进和提高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安全意识。赔偿标准提高、赔偿金的增加会刺激机动车驾驶人员(所有人)更加注重购买相关保险,尤其是减少原来部分机动车特别是农村机动车不购买保险的现象。因此,从长期看,此举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纠纷案件的发生。

  “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开展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试点工作,是一件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大事、好事。”曾宏伟说,希望试点工作能为全面落实中央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提供有益经验。

  声音——

  体现了对生命的同等尊重

  有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3319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213元。“举例来说,某个2019年上半年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八级伤残,城镇居民的残疾赔偿金为33319元×20年×30%=199914元,而农村居民的残疾赔偿金仅为11213元×20年×30%=67278元,两者相差132636元。”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王国元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城镇居民获得的死亡赔偿金约为农村居民的3倍。

  “以往,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最大的争议焦点就是赔偿标准。”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宏玉说,虽说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是无价的,然而,当生命遭遇“飞来横祸”结束而涉及赔偿时,它又是有价的。所以,在界定生命价值赔偿时,应当遵循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和司法应该体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平等的尊重和保护。此次省高院出台的《意见》也符合《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的‘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金博说。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让赔偿标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体现了对生命的同等尊重,充分维护了作为受害人的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有助于保障农村居民的人身安全,倒逼人们更加重视农村居民的安全和生命。”金博说,《意见》也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办理更加规范和明确,希望今后能在更大范围内施行。

07da75389fee8ba3f9343ebd7f439819.jpeg

  12月2日,陕西首例适用统一赔偿标准的机动车事故案在周至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图为原告代理人拿到民事判决书。 本报记者 马黎摄

  相关案例链接

  在网上搜索交通事故中赔偿不统一问题,相关的报道有许多。

  2005年10月,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是城镇户口,女乘客是陕西大荔县人,属于农村户口。法院一审判决肇事方赔偿男乘客家属41万元,而女乘客家属只获赔17万元。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女生搭乘同一辆三轮车,与一辆货车相撞后,3人均不幸身亡。肇事方向属于城镇户口的两名女生的家属各赔付20万元,而剩余的1名属于农村户口的女生的家属仅获赔5.8万元。经多次交涉后,肇事方答应赔偿农村户口的受害者家属8万元。尽管农村户口的女生的家属接受了结果,但“农村孩子一条命只值城里人半条命”的说法在当地引起热议。

  2007年2月,陕西某媒体以《妻子城里遇车祸身亡 丈夫不服城乡同命不同价》为题报道了一件案件。河南省临颍县一对夫妇在西安工作生活了10余年,妻子遭遇车祸去世后,其丈夫一审获赔7万余元,而按死者家属提出的按城镇户口计算,仅死亡赔偿金就应超过16万元。

  2015年,江西省两名初中生小刘、小黄遭遇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城镇户口的小刘的父母获赔30万余元,农村户口的小黄的家属仅获赔10.8万元。经过多年维权,法院最终认为,小黄长期在城镇读书,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等同于城镇居民,应按城镇居民对待,判决肇事者赔偿小黄的家属28.7万元。

  记者 马黎整理

  今日评说

  用规则守护公平正义

fe09f7b2ff6740b8d71689bb0781fbcc.jpeg

  马黎

  11月14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在全省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统一适用城镇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陕西法院于201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这标志着以往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城乡赔偿标准差异现象将成为历史。

  长期以来,由于城乡经济发展差异较大,在许多牵涉人身损害赔偿的事件和案件中,存在赔偿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即使受到相同的人身损害,由于受害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等存在差异,其获得的赔偿也存在差异,有时这种差异还非常大。

  随着城乡经济发展差距的逐步缩小,城乡居民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差异也在逐渐缩小,但并没有消除。本次省高院《意见》的发布,在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彻底消除了城乡赔偿差异,回应了群众的呼声,关注了民生的痛点,既适逢其时,又切实可行。

  将统一赔偿标准体现在案件审理和判决中,可以让受害人及其家属消除因赔偿差异带来的心理阴影,从物质上得到更高的补偿,从精神上得到安慰,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更是用规则守护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不仅仅是基本的原则,更应体现在一个个实际的判例中。如果把公平正义比作高悬于社会价值星空的一轮明月,那么其灿烂的光芒,也应映照在支撑社会运转的规则体系和无数具体规则之上。人们关注、审视规则,实则都是在追求公平正义。只有将平等体现在判例中,才能让人们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公正。统一赔偿标准不仅符合法的基本原则,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和谐、平等、公正、法治。

  对案件的审判,也应该起到规范和引领人们行为的作用。统一赔偿标准带来的赔偿金额的提高,会让机动车驾驶人及所有人更加注重车辆安全和行驶安全,保持车况良好,规范驾驶行为,减少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们在为省高院的《意见》叫好的同时,也期待着在更广的范围内、更深的层次上实现规则的统一,从而为社会和谐发展打下更为坚实的基础。

编辑: 罗亚秀

相关热词: 法律 事故 赔偿
分享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

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版权均属各界新闻网所有,任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界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2020 gj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陕ICP备1300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