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发挥典型案例宣传教育作用,彰显扫黑除恶的坚定决心,扩大打击声威,反映打击成效。8月6日,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向全社会通报五起公开宣判涉恶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赵某香等4人敲诈勒索涉恶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赵某香、王某明、李某、康某富共同预谋,由被告人赵某香负责组织并现场指挥,由被告人李某等人分别驾驶蒙K999U2号、蒙K91R99号小轿车,利用前车故意减速,迫使其车尾后被害人的车辆减速。被告人王某明趁被害人车辆减速之际,故意制造与被害人车辆的刮擦事故,被告人赵某香、王某明随即下车阻拦、纠缠被害人,并以修车为由向被害人索要修车费。迫于被告人的言语威胁或纠缠,迫使被害人为花钱了事而支付被告人400元至5000元不等的修理费。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间,四被告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实施敲诈勒索16起,涉案金额人民币51900元。
【裁判结果】神木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香、王某明、李某、康某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恶意制造交通事故为由勒索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四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通过“碰瓷”的手段,在神木市境内多次对外地运输车辆实施敲诈勒索,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香等四人有期徒刑五年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袁某鑫等三人敲诈勒索涉恶案件
【基本案情】2018年4月间,被告人袁某鑫、袁某锋、袁某涛等人经预谋,先后到靖边县、富县、神木巿,以驾驶小轿车故意与大车发生擦、挂等轻微事故为借口,威胁大车司机强行索要钱财,共实施敲诈勒索四次, 数额共计1900元。
【裁判结果】靖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鑫、袁某锋、袁某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碰瓷"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威胁、要挟,强行索取被害人钱财,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三被告人均曾犯敲诈勒索罪被判处刑罚,又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社会生活秩序, 社会影响较为恶劣,应当认定三被告人为"恶势力"犯罪组织,依法从严惩处。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袁某鑫等三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案例三:郭某某等7人敲诈勒索涉恶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郭某红、马某军、马某利、黄某启、刘某平、陈某、杨某彪故意隐瞒马某军、马某利、陈某回族人的身份。由郭某红、黄某启在电话、微信联系好工地负责人后,一起租车来到工地上要求工地负责人开设回民灶等方面照顾,遭到工地负责人拒绝后便以索要误工费、住宿费、来回路费等为借口,索要费用。工地负责人如不答应要求,就扬言要阻挡工地正常施工,并紧随工地负责人,影响工地正常施工,后工地负责人被迫支付钱款。郭某红等人采用上述方法,在2018年7月至10月间,郭某红、马某军、马某利、黄某启、刘某平参与敲诈勒索三次,共计敲诈勒索17300元;陈某、杨某彪参与敲诈勒索二次,共计敲诈勒索7450元。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红、马某军、马某利、黄某启、刘某平、陈某、杨某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釆取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分工明确,有组织、有计划,严重影响了各地建设工程进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郭某红等七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一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某平、杨某彪提出上诉,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强大攻势下,二人在榆林巿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均申请撤回上诉,表示服判认罚。
案例四:王某淦等5人敲诈勒索涉恶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王某淦、苏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林、周某、张某某等5人经过预谋,决定由王某淦或苏某某电话、微信联系用工单位,事先故意隐瞒回族人身份,之后要求工地负责人满足回族人员特殊饮食照顾, 如遭拒绝便索要误工费、食宿费、路费等费用,否则便扬言阻挡工地正常施工,迫使工地负责人支付钱款手段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从2018年7月14曰至2018年9月27曰,五被告人釆用上述手段,先后在山西省介休巿、太原巿、陕西省黄陵县、神木巿、榆阳区等地实施敲诈勒索七次,其中被告人王某淦、苏某某、王某林参与作案七起,敲诈勒索人民币26200元;被告人周某、张某某参与作案四起,敲诈勒索共计6200元。
【裁判结果】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淦等五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要挟为手段,多次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予惩处。五被告人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而纠集在一起,严重影响各地建设工程进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系恶势力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被告人王某淦等5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淦、王某林、周某、张某某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榆林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五:燕某权等3人敲诈勒索涉恶案件
【基本案情】被告人燕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网络媒体散播负面消息的手段要挟被害人,敲诈勒索被害人刘某某钱款共计53万元,被害人樊某某因精神压力巨大自杀身亡。同时,被告人燕某权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诈骗多名被害人,诈骗金额共计52万元。为达到非法目的,被告人燕某权更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在公共场所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犯罪,并伪造国家机关公文,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及国家机关公文的公共信用。被告人李某飞受被告人燕某权纠集,纠集被告人李某伟等人在公共场所二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并伙同他人,非法拘禁被害人常某某30小时,非法拘禁被害人刘某某60小时。被告人李某伟受被告人燕某权纠集,在公共场所二次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恐吓他人,其中一次致一人轻伤;同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
【裁判结果】榆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燕某权、李某飞、李某伟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而纠集在一起,被告人燕某权系纠集者、指使者,作用相对较大,所实施的寻衅滋事犯罪虽未经过周密策划、组织、指挥,未达到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但在榆阳区巴拉素镇当地造成恶劣影响,在一定区域内形成一定的规模,其犯罪行为严重影响了社会管理秩序,系恶势力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被告人燕某权构成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李某飞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李某伟构成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处燕某权等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十年至四年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不服,分别提起上诉,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燕林权的行为符合“恶势力”犯罪的认定标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榆林市两级人民法院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严打高压态势,把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充分发挥审判职能,用利剑、出重拳,有力惩处了一批涉黑涉恶犯罪分子,维护了全市社会大局稳定,提升了全市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编辑: 高三宝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