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推进法治西安建设十大诉讼案件

2019-05-06 19:58:53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5月6日下午,西安市中院召开了“2018年度推进法治西安建设十大诉讼案件”新闻发布会。...

保护英烈 守护民族精神

一,叶正光等与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名誉权案

[案情简介]

  西安摩摩信息技术公司(简称西安摩摩公司)在“今日头条”网站上发布包含“为人进出的门紧锁着!为狗爬出的洞敞开着!一个声音高叫着!爬出来吧!无痛人流!”等言词内容的短视频,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被多家媒体报道或转载,引发舆论关注。文化行政部门对该网络舆情立案查处后,西安摩摩公司在网上发布《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承认该视频给社会和叶挺家属造成伤害,并诚恳道歉。叶挺将军的后代叶正光等人起诉要求西安摩摩公司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西安摩摩公司在三家国家级媒体上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叶正光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向叶正光等支付精神抚慰金10万元。西安摩摩公司在判决后履行了法律义务。

[典型意义]

  公正司法维护英烈名誉,守护社会精神支柱;旗帜鲜明匡扶社会正气,传承民族文化灵魂。叶挺烈士名誉权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施行后人民法院受理的首例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权案件,引发了社会公众和广大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聚焦为社会舆论热点问题。雁塔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坚持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认真落实《英雄烈士保护法》,旗帜鲜明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该案的依法公正审判,不仅实现了个案公平正义,更是推动全社会形成捍卫英烈、学习英烈,让保护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的精神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形成崇尚英雄、敬仰英烈,维护民族情感和社会信仰的鲜明价值导向,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为国家立信、为民族铸魂、为人民立心的标杆式经典裁判。

[专家点评]

  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快速发展,带来了名誉权侵权与保护的系列新问题,亟需人民法院通过民事裁判厘清侵权与表达自由的界限。本案的成功审理不仅回应了保护英雄烈士名誉的社会关注和民族情感,而且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规范网络行为、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积极探索。判决显示的关于网络创作主体应当承担社会责任、考量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以及尊重历史、弘扬正气的裁判理念,对于今后类似案件的裁判具有示范和引领作用。

  点评人:张西安,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辩法析理 构建诚信社会

二,李琛茹与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16年,西安市部分购房者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西安闻天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闻天公司)开发的“紫杉庄园”项目商品房。2018年2月,闻天公司以该项目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将包括本案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琛茹在内的多名购房者陆续起诉至西安市各基层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2018年2月12日,西安市长安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闻天公司与李琛茹之间签订的内部认购合同无效。李琛茹不服,向西安中院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李琛茹与闻天公司签订的合同虽然名为内部认购合同,但该合同内容已具备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且李琛茹已全额向闻天公司支付了购房款,双方亦认可案涉合同为商品房预售合同,故双方形成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法律关系。闻天公司在收取购房款、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的情况下,主张合同无效,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闻天公司对自身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预售商品房行为的违法性是明知的,虽闻天公司于签约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违反“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规定,但是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认购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西安中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闻天公司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谋取暴利,开发商利令智昏欲毁约,业主权益受损害;诚信为本,司法者明察秋毫固诚信,促进交易有所为。该案属于受社会广泛关注的大案、要案、热点案件。由于西安市近两年房价迅速上涨,该案备受社会关注。经过各方媒体的报道,该案曾一度引发重大社会舆情。该案二审处理结果受到社会多方面的肯定。二审宣判和新闻发布会引起社会普遍好评,均认为西安中院判决正确,处理得当,对同类型案件的审判起到典型示范和导向作用,具有典型意义。该案适用民法的基本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作出实体裁判,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审理司法案件时应当遵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理念,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个案审理发挥了审判机关对社会秩序的引领功能,对增强市场主体诚信意识、遵循契约精神、秉承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意义重大;同时也传导了正确的司法理念,统一了裁判尺度。

[专家点评]

  法谚有云:“任何人不得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本案中,闻天公司明知自己“无证售房”属于违法行为,但在房价暴涨之下却又以“无证售房”为由欲撕毁合同以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其行为显然与社会价值导向和公众认知相悖,更是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这一民法“帝王条款”。这一不当诉求如若得到支持,则无异于支持以所谓“法律”的名义获取非法利益!该案终审判决并未机械地理解司法解释,而是适用民法基本原则驳回了闻天公司的不当诉请,是对诚信守约和公平交易法律原则的重申,实现了法律价值和公众认知的统一,有力地维护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点评人:焦和平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扫黑除恶 维护社会稳定

三,张涛等12人、张宏伟等16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涛采取成立公司、招聘员工、签订合同等方式,制造依法成立、管理、经营公司假象掩盖非法目的,先后在高新区绿地SOHO、逸翠园等小区实施了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等近四十起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涛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梁爱华等12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通过长期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非法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攫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扩大社会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生产生活秩序,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西安中院判决,张涛等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以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被告人张宏伟聚集和招募被告人龚红红等16人,以经营煤疗水疗中心为依托,实施组织卖淫、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张宏伟为首,组织领导明确、骨干成员固定、人数众多、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攫取经济利益,确立强势地位,严重破坏了临潼区煤炭疗养院区域的生产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西安市临潼区法院审理后,依法以张宏伟等12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协助组织卖淫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以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罚金等附加刑,依法没收犯罪工具,上缴国库。张宏伟等上诉后,西安中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扫黑除恶,激浊扬清弘扬社会正气;重拳猛击,打财断血巩固斗争成果。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两起系列案件是全市法院认真贯彻中省市扫黑除恶工作部署,最大程度地发挥刑罚的震慑作用,以雷霆之力,严厉打击盘踞在广大农村地区、城镇居民小区,横行霸道、欺压百姓的“村霸”、“恶霸”和破坏城市发展的“市霸”、“沙霸”等黑恶势力犯罪,依法没收犯罪分子赃款赃物及其财产,铲除黑恶势力为非作歹的经济基础,以司法手段营造良好治安环境和营商环境取得优异成绩的最大彰显,该案依法公正判决受到了媒体和社会公众极大赞扬,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西安中院以这两起黑社会案件为典型,以案说法,广泛开展扫黑除恶法制宣传,对推动西安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起到了激浊扬清,弘扬社会正气,最大激发社会正能量的积极推动作用。

[专家点评]

  中央做出扫黑除恶的专项斗争部署,很有必要。这是一场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的政治任务,对于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这两个案件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既实现了个案的公正,也为日后处理类似案件积累了经验、创造了先例,又维护、推进了西安市的安全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点评人: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公正裁判 妥处群体纠纷

四,李长河等9137人与大荔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情简介]

  渭南市大荔县苏村乡三里村等四个行政村的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从2016年起便以其在1959年至1961年因三门峡水库水位上升实施搬迁为由,持续向苏村乡及大荔县政府主张享有三门峡水库移民身份。大荔县政府未核定登记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的水库移民身份,大荔县移民局向苏村乡党委、政府作出的答复意见也明确不能确定上述村民水库移民身份。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遂起诉大荔县政府,请求大荔县政府依法履行核定登记9137名村民的涉库移民身份的职责,重新核定大荔县三门峡水库涉库204043人的移民身份。西安中院坚持法情理兼顾,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同时,注重对诉讼群众思想疏导和明理释法,最终以大荔县政府针对李长河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履行了行政职责等为由,依法判决驳回原告李长河等9137人的诉讼请求。原告上诉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最终接受判决结果,服判息诉。

[典型意义]

  法官胸怀人民释法明理传递大爱,妥处群体纠纷;法院秉公裁断监督支持依法行政,司法担当有为。该案是我院受理行政案件以来审理的历史跨度最大、涉及人数最多、最为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案涉9137名原告均为我省大荔县当地村民,不懂法律,也未聘请律师,诉讼请求含混不清,案件所涉的三门峡水库是我国建国初期的国家级重点项目,因水库建设造成的移民问题更是涉及多个省、市社会稳定的敏感问题,案件能否妥善处理直接影响移民所在地区的社会发展和稳定。西安中院接受省法院指定管辖后,针对该案重大疑难复杂特点,逐一确定该起案件原告身份,固定诉讼请求,严肃公正查明案件事实,耐心细致做好涉诉群众明理释法工作,依法审慎做出判决,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领取判决时对法官的业务水平和耐心细致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二审维持原判后,原告近万人表示接受判决结果。该案的公正裁判以及群众情绪的平稳和谐,均有力支持了政府依法行政,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了办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专家点评]

  虽未赢却服判皆因法理情法官暖!面对李长河等9137名村民和大荔县人民政府因1959-1961年三门峡水库水位上升实施搬迁所发生的移民身份认定纠纷,面对因时间跨度大、涉及人数多而使法律关系疑难复杂的行政案件,办案法官依法衡量政府是否履行法定职责,依法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因眼中有民释法讲理、心中有情耐心疏导,赢得败诉之近万村民的心悦诚服。相信该案不仅给了近万村民相信法律公平公正的真心感受,更给了他们面对未来生活之合理且美好预期。

  点评人:刘丹冰,西北大学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研究探索 破解执行难题

五,张胜利与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原告 张胜利与被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吴德鸿、金志霞合同纠纷一案,省高院维持原判后,张胜利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执行后市中院冻结被执行人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全部交易席位及相关权利,依申请执行人张胜利的申请对被执行人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及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全部交易席位及相关权利委托评估。经评估确定上述执行标的物在评估基准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为36106000元并在京东拍卖平台举行的拍卖中通过公开竞价,获得28884800元。西安中院裁定被执行人西安一得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及在上海黄金交易所的全部交易席位及相关权利归买受人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有。2018年5月17日,上海黄金交易所向陕西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颁发了会员资格证书,2018年6月27日,(2017)陕01执757号案件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疑难问题层出不穷,执行工作遭遇瓶颈;大胆创新拓展思路,典型案例可资复制。该案系全国首例人民法院对黄金交易席位强制执行案件。被执行人持有的黄金交易席位是一种特殊财产权,该交易席位与其会员资格有紧密相关性,二者必须共同构成完整的执行标的物,若割裂二者的关联性,将导致执行瑕疵。当前立法并未明确对黄金交易席位的具体执行方法,参照对证券经营机构与期货交易机构的交易席位强制执行的有关规定,黄金交易席位可成为适格的强制执行标的物。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权被以28884800元公开拍卖成交,该案执行完毕。西安中院对被执行人这一特殊财产权的成功执行,为今后执行此类财产权提供了可复制的样板,对新型财产权执行有积极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专家点评]

  市场经济中法益多样化,执行工作中学习无止境。黄金交易所的会员资格、交易席位并非一般民商法中财产权利的表现形式。在社会分工多样化、市场细化的情况下,会员资格、交易席位成为黄金、证券、期货等特殊财产进行交易的必备前提,其获得必须按照市场经济之等价有偿原则付出对价。由此就使会员资格、交易席位具有了财产属性,成为一种法律尚未列明之新型财产权利。正是执行法官们的学无止境、研究探索,深刻剖析会员资格、交易席位中的财产属性,才使执行案件圆满结案。

  点评人:刘丹冰,西北大学教授,陕西省法学会副会长,陕西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保护品牌 维护市场秩序

六,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与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陕西西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凤酒公司)是西凤“六年陈酿酒”的出品方和生产方,陕西西凤十五年六年陈酿酒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年陈酿公司)负责在全国范围内独家销售“六年陈酿酒”,是“六年陈酿酒”的品牌开发商和包销商。 2007年,陕西省糖酒服饰流通协会将“十五年·六年西凤陈酿酒”评为2006年度陕西省糖酒食品类销售行业调查白酒类十大热销品牌。该产品多次获得其他荣誉,其系列产品在全国范围内销售,有着广泛的影响力和美誉度。两公司发现陕西金凤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与其“六年陈酿酒”的包装、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极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万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调查取证费等合理支出33400元。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在外包装的颜色、整体布局方面与西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陈酿酒”包装、装潢非常近似,施以一般消费者的注意义务,容易将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误认为与西凤酒公司存在特定联系。金凤酒公司生产的“六年特酿酒”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遂判决金凤酒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西凤酒公司、六年陈酿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

[典型意义]

  市场竞争,以守法经营为底线;恶意侵权,当受法律规则之惩罚。保护我省知名品牌,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人民法院责无旁贷。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实施,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既损害了知名产品生产企业的利益,破坏了健康有序的市场交易秩序,也会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对此类行为进行惩处,有利于净化市场经营环境,鼓励诚实守信的生产经营行为。

[专家点评]

  在当今“认牌购物”时代,商品的包装、装潢是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识,不容混淆。本案中,原告的“六年陈酿酒”已获得广泛的影响力和美誉度,而被告在其“六年特酿酒”上采用与原告“六年陈酿酒”非常近似的包装和装潢,使得在名称上仅一字之差的“六年特酿酒”极容易被消费者误认为亦源自原告,被告借“傍名牌”故意误导消费者以获取非法利益的主观故意显而易见。该案判决认定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令其向原告赔偿损失,有效地保护了原告的合法利益,矫正了被破坏的市场经营秩序,最终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净化了企业的营商环境。

  点评人:焦和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强力执行 打击“拒执老赖”

七,菅红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菅红娃自建房屋期间因楼板断裂致雇工张满仓摔伤。张满仓起诉后,高陵法院判决菅红娃赔付张满仓66954.9元;菅红娃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张满仓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期间,楼板经销商向菅红娃赔付了8万元,经法院督促菅红娃仍然躲避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高陵法院遂向公安机关移送了菅红娃涉嫌拒执罪案件线索,公安机关以菅红娃涉嫌拒执罪立案侦查、对菅红娃网上追逃并将其抓获,菅红娃家属在菅红娃被抓获次日便向张满仓履行了法院判决,并取得张满仓谅解。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高陵法院判决:被告人菅红娃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菅红娃服判息诉。

[推荐理由]

  多管齐下打击“老赖”,破解执行“僵局”;齐心合力联合执法,维护社会诚信。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老赖”,对于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件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有特别重要意义。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启动难、协调难、追诉难、制裁难,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工作的难题。高陵区人民法院面对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法院判决却逃避执行的情形,敢于亮剑,善用运用刑事手段,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严肃履职,依法严厉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公、检、法三机关各司其职,相互监督支持,加强协调配合,有效打破了执行“僵局”,打击了“老赖”气焰,有力震慑了意欲对抗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使广大人民群众看到了人民法院打击“老赖”的力度和决心,赢得了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高度认可。

[专家点评]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不仅使胜诉一方合法的民事权益无法得到落实,而且严重损害了国家的司法权威;由于以前对打击此类犯罪不太重视,导致拒执案件越来越多。本案被告人民事案件败诉后在有能力履行判决义务的情况下通过躲避等方式拒不执行生效判决,既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又损害了国家司法权威。对其绳之以法,符合社会正义的要求。本案由于被告人家属履行了判决义务并得到对方当事人的谅解,降低了行为的违法性和有责性,从化解社会矛盾的角度出发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是适当的。

  点评人: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联动执行 依法保障民生

八,“百欣花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孙成林等99人与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百欣花园”小区)99件案件,孙成林等99名申请人先后申请强制执行。莲湖区人民法院综合考虑该系列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背景复杂,执行难度极大,决定由院长担任执行长,组建快执团队执行。法院执行中坚持让老百姓少跑腿、执行员多跑路的精神,积极向上级法院执行部门加强汇报,执行团队主动与大兴管委会等相关政府部门协调沟通,全面对接房管部门,共同克服困难障碍,在市房地局、市建委的大力协助下,将西安海粤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向老百姓兑付的大修基金、契税、面积差价款交到了房地局,由房地局向业主统一开具专项维修基金、面积差价款发票,使孙成林等99人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也为“百欣花园”广大业主办理房产证工作提供了便利,获得了包括99名申请人在内的广大业主一致好评,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推荐理由]

  涉众案件执行,强执与协调并驾;实现司法正义,规则与温情齐驱。本案为市委督办,涉及众多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具有较大影响的涉民生执行案件。涉及四大执行难点:一是“百欣花园”项目未整体竣工验收,项目未做消防工程,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二是涉案房产有权利瑕疵,只有把查封财产变为合法房产才能处置;三是该项目的众多业主在前期多次上访,如不能妥善处理将会引发更大的上访事件,对社会稳定将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四是因项目未验收等原因,近1400户业主无法办证,潜在的众多纠纷还会继续起诉。莲湖区法院坚持民生为本、组建专门执行团队,制定切实可行执行方案,主动作为,加强对接,攻坚克难,科学、高效执行、以彻底解决群众问题,真心服务百姓为终极目标,将99件案件全部执行到位,让人民群众在个案中真正感受到了公平正义。

[专家点评]

  本案原系众多自然人对同一法人金钱债务的执行,在执行金钱债务存在重大障碍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积极发挥能动作用,在征得债权人、债务人同意的前提下将金钱债务的执行转化为对协助办理房产登记行为的执行,直接解决了债权人最根本的利益诉求,消除了影响当地稳定的重大隐患。人民法院专门组建执行团队,主动协调、对接行政机关,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的探索,对于发挥体制优势,打造彻底解决执行难的联动机制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点评人:张西安,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

铁拳治假 保障舌尖安全

九,李宝山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李宝山、王利珍明知化工原料不能用于食用,为了牟取暴利,仍将购买的工业冰醋酸贴标后冒充食用冰醋酸对外销售给生产食醋的厂家,导致下游厂家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下游厂家所生产的食醋最终流入市场供人食用,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后,西安中院判决:被告人李宝山、王利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李宝山、王利珍五年又六个月及一年又十个月有期徒刑,并从罚金72万元,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销毁。一审判决作出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司法利剑严惩不法商贩,规范食品市场秩序;雷霆之力打击食品犯罪,保障群众“舌尖安全”。本案是全国首例认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也是公安部“利剑行动”督办的重点案件。工业醋酸亦称工业冰醋酸、工业用乙酸,是有毒、腐蚀性、强刺激性化工产品,食用醋是群众餐桌消费的必备品,用工业醋酸勾兑而成的食用醋,严重危害群众食品安全,严重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危害最大。依法严厉打击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行为,是人民法院打击食品犯罪行为的重中之重。西安中院在案件审理中认真落实中央“保证老百姓食品、药品安全”指示精神,坚持民生优先,准确适用法律,严格追究违法生产经营者责任,最大限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被告人对法院裁判服判,群众对法院裁判满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专家点评]

  食品安全犯罪既对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甚至造成了恐慌,法益侵害程度严重,又严重违背了基本的道德规范和基本的社会良心。本案行为人以工业醋酸勾兑而成的食用醋,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予以惩处。

  本案行为人并未将其所勾兑的工业用醋直接销售给消费者,而是销售给生产食醋的厂家。行为人明知通过生产厂家的行为这些工业用醋会进入消费市场最终进入百姓厨房却仍然这样做,其行为完全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构成要件。本案的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点评人:王政勋,西北政法大学发展规划与学科建设处处长,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助力民企 促进法治政府

十,榆林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榆林市

  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案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榆林市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景公司)与榆林市国土资源局(简称榆林国土局)合同纠纷案,榆林仲裁委裁决:一、依法确认双方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解除;二、榆林国土局收回土地并一次性支付远景公司土地开发补偿款6900.66万元。2017年远景公司向榆林中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案件一直没有进展。中央政法委对该案作了通报。省政法委、省高院对该案挂牌督办。2018年5月29日,西安中院收到省高院执行指令后,迅速前往榆林市,与当地国土局主要负责同志进行沟通,并及时向市委政法委、省法院汇报案件进展情况。执行中,执行法官向当地国土局负责人释明了拒不履行法律确定义务的严重后果,并通报了省委政法委、省法院督办的相关情况。经协调沟通,榆林国土局同意配合履行义务,并在次日指令其财务人员带领执行人员前往银行依次扣划存款8000万元,该执行款项已陆续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典型意义]

  经年“骨头案”,民企权益难保障,拷问司法权威;受命不畏难,多管齐下快执结,彰显“三个效果”。西安中院一是讲大局。执行专案组从大局出发,夯实责任担当,坚守法律底线,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克服异地执行困难。面对党政机关作为被执行人时,巧妙审时度势,充分利用法律赋予职权,依靠党委坚强领导,有力排除规避执行、干预执行不良现象;二是讲效率。该案时间紧、任务重、标的大,且为异地执行,执行难度极大。专案组临危受命,克服困难,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大执行攻势和耐心释法明理,严格按照省委政法委督办期限,立案一个月就做到了执结,展现执行法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三是效果好。专案组依法快速执行本案,保护了胜诉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维护了法治权威和市场秩序,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专家点评]

  努力实现民营企业的胜诉权益对于树立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激发民营企业的创新创业活力,优化西安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生效的仲裁裁决与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强制力,有关当事人及负有执行责任的机关、单位,都必须坚决执行。本案中,为实现远景公司的胜诉权,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强势”政府部门,执行法官顾大局、有方法、讲效率,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立案一个月克服种种困难高效完成执行工作,及时实现了远景公司的胜诉权益,维护了生效裁决的法律权威,是审判机关通过司法保护助力西安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优化的典范!

  点评人:焦和平,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后,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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