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非法毁林挖山,商洛商州区林业局未履职被判违法

2018-06-28 15:47:07  来源:澎湃新闻  


[摘要]6月27日上午,陕西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诉商州区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在洛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商洛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6月27日上午,陕西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诉商州区林业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诉讼案件在洛南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是2017年7月1日行政诉讼法修订后,商洛市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是今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以来,全市法院首次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7人合议庭。

  整个庭审活动通过互联网同步视频直播,来自市、区(县)法检两院部分干警,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委、法制办以及全市两级林业系统的执法人员约70余人旁听了庭审过程。本案当庭宣判后,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被告明确表示不上诉。

      案情回顾:采矿占用林地 林地原有植被遭到破坏

  2001年,刘美珍注册成立商洛市商州区金陵寺天山大理石矿(以下简称“天山大理石矿”)。1999年、2009年,刘美珍先后两次与原商州区金陵寺镇天山村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原天山村苏沟进行矿石开采,并支付村委会相应的山林补偿费。刘美珍在原天山村苏沟开采矿石取得了采矿许可,但一直未在林业行政部门办理林地使用手续。2016年10月26日,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委托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验,确定金陵寺天山大理石矿占用林地面积38.45亩,林地原有植被全部遭到破坏,树木损失估算为30005.64元。

  2016年11月16日,商洛市森林公安局对原天山苏沟林地被占用一案立案侦查;2017年10月9日,商州区人民法院以刘美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7年4月16日,商州区检察院向商州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书。被告商州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书后,多次口头责令刘美珍恢复植被,并到现场察看苗木补种情况。同年6月29日,被告商州区林业局就天山大理石矿植被恢复情况向商州区检察院进行了书面回复。8月28日,商州区检察院联合区林业局、区森林公安局二龙山派出所,对商州区林业局的回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制作了现场勘查笔录。经勘查,天山大理石矿恢复林地两块,合计约8.436亩,栽种树木约1872棵。另查明,本起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期间,刘美珍委托商洛市林业科工贸有限公司作出《商洛市商州区金陵寺天山大理石矿森林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方案》,设计人工造林的栽植计划将在2018年秋季完成。

      庭审直击:判令被告履行被毁林地植被 恢复监管责任

  6月27日上午9时,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请求判令被告商州区林业局继续履行被毁林地植被恢复的监管责任。商州区林业局及其辩护律师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发表了各自意见。

  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充分辩论,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应当承担被毁林地后续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法定职责,被告应当继续履行上述法定职责。据此,对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1、确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对刘美珍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非法毁坏林木的行为,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

  2、判令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继续履行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管理、监督法定职责。

      积极行动:社会各界及新闻媒体高度重视和关注

  作为商洛市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因涉及森林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受到社会各界以及新闻媒体的高度重视和关注。为提高审判质效,确保挽回公共生态利益,洛南县法院提前制定庭审预案,召开庭前会议、组织证据交换、察看涉案现场、上门走访市林业部门召开座谈会,宣传公益诉讼法律制度,指导行政机关积极应诉,并选择林业、园林领域的专业人士及村委会干部担任人民陪审员。

  洛南县检察院检察长马春景,出庭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及保护生态的社会意义,进行阐述。

  被告商洛市商州区林业局的法定代表人张雪平局长出庭应诉,对起诉的事实基本认可,并当庭表示愿意承担责任,继续履行督促侵权人尽快恢复被毁林地生态环境的法定职责。

  本案当庭宣判后,公益诉讼起诉人和被告对判决结果均表示满意,被告明确表示不上诉。本案圆满审结,取得预期良好的社会和法律效果。

      警示意义:公益诉讼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和民生福祉

  该案是商洛首例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涉及林业生态保护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全新的法律诉讼制度,也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新形式。公益诉讼旨在守住一方碧水蓝天,留住绿色的金山银山。公益诉讼关乎社会公共利益,关乎民生福祉。法院审理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就是通过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好商洛的自然生态环境。确保商洛青山永驻,绿水长存。该案的审理,正是人民法院发挥司法职能,满足人民群众的环保需求,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提出的“绿色、环保、有序、发展”治国理政伟大战略的体现。

  下一步,洛南县人民法院将继续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社会各界共同参与、支持和配合下,全力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审理好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引导群众不断增强环保法治意识,合力营造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幸福家园,为建设小康美丽法治商洛作出积极贡献。

编辑: 大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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