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宣判 王朝阳等5人获刑

2018-11-27 08:53:42  来源:三秦都市报  


[摘要]昨日上午,西安市周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朝阳、赵章金、王攀、杨康、赵田广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庭审现场 记者 张晴悦 摄

  庭审现场

  昨日上午,西安市周至县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王朝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王朝阳、赵章金、王攀、杨康、赵田广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至2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案的另3名未成年人亦被依法宣判并判后帮教。记者了解到,这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西安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宣判的第一起案件。

  2017年11月至今年3月,西安市周至县尚村镇临川寺村先后发生多起暴力伤害案件,受害人均为该村村干部。经公安机关侦查,这一系列伤害案件的幕后主使,竟是该村村支书王朝阳。11月21日上午,周至县法院对王朝阳等5名被告人放火、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详见本报11月23日A8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朝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用被告人王攀,王攀联络被告人赵章金,纠集被告人杨康、赵田广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3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朝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章金、王攀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康、赵田广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周至县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朝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4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7年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被告人赵章金、王攀、杨康犯寻衅滋事罪、放火罪,两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7年8个月到7年不等;判处被告人赵田广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2年6个月。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编辑: 罗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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