婷和嫚是因吸毒相识,两人的婚姻生活都不尽人意,这让她们有了很多共同话题,很快就成为了无话不谈的闺蜜。
“婷,最近要“货”的人太多了,你能不能帮帮我?”
“这个......我没弄过...会不会有危险?”嫚看婷有些担忧,便故作轻松的说:“没事的,你看我不也没事吗?我和客户沟通、联系,你帮我把“货”放到指定地点,给我发个定位和照片就可以走了,他们自己去取,不会有事的,放心吧!顺便还可以挣点钱,何乐而不为呢?”经嫚这么一说,婷的心有些动摇,几经劝说之后,婷开始帮嫚,并且很顺利。
就在她们暗自庆幸之时,没想到,她们的行踪早已进入公安民警的视线,并很快进行了收网行动,最后民警在嫚所租住的公寓内提取到了她用于贩卖的8包和一定数量的药片,共计12余克。
在看守所里,眼前这个年仅三十,其貌不扬的嫚一直不敢直视检察官的眼睛,如果不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检察官甚至不敢相信一个三岁孩子的妈妈会去贩毒。讯问过程中,嫚一直看着自己被铐着的双手,一五一十的交代着自己的罪行......
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贩卖毒品罪对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诉,嫚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一万五千元;婷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千元。
在当今的大数据时代下,网络便捷了我们的生活,很多犯罪分子正是看中了网络隐蔽的这一特点,悄然地进行着组织严密的犯罪活动,但正义终将战胜邪恶,犯罪分子也一定会落入法网之中。
检察官敲黑板啦!
当下毒品犯罪的延伸面越来越广,毒瘾难戒,很多人觊觎它的暴利铤而走险去进行毒品犯罪活动,有的采取人体藏毒的模式来运输毒品,甚至有残疾人、孕妇从事毒品犯罪活动,犯罪手法的多样化更是层出不穷。在人际交往过程中,无论是通过网络还是现实结识的人,都要时刻警惕,以防被违法利益冲昏头脑,上了犯罪“贼船”。
我国刑法时如何惩罚毒品类犯罪的呢?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郭向宏、文丹丹)
编辑: 张洁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