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记者从省文物局获悉,《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延安革命旧址,是指延安市行政区域内已被登记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见证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各族人民进行革命历程,反映革命文化的遗址、遗迹、纪念设施。包括重要机构和重要会议旧址、遗址;重要人物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重要事件、战役及重大战斗遗址、遗迹;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其他见证革命历程、反映革命历史的重要遗址、遗迹、纪念设施等。
原《延安革命遗址保护条例》于2001年公布实施,为全国首部就革命文物的专门立法。条例实施以来,延安市革命旧址保存状况明显改善,政府保护革命文物责任意识和群众参与革命文物保护意识明显提高,革命文物在资政育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凸显,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在一些方面与文物工作实际需求不相适应,需要予以修订完善。
新修订《条例》共5章40条,修订的重点内容主要体现在扩大保护对象范围、补齐保护管理短板、突出利用传承等方面。
在保护对象方面,原条例保护对象仅为杨家岭革命遗址等八处全国重点保护单位。新修订的条例对延安革命旧址概念进行了界定,保护对象涵盖延安现有445处革命旧址,为今后深入开展延安革命旧址的保护利用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保护管理方面,针对工作实际中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以及非国有革命旧址保存状况较差、管理存在一定难度等薄弱环节,新《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的保护职责,并对未核定公布为保护单位的革命旧址依法申报与保护等内容作了细化。针对产权属性不同的革命旧址进行分类管理,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及保护措施。
在利用传承方面,增加“展示与利用”一章,着重对延安革命旧址资源整合、深化革命旧址价值挖掘和利用创新、加大对延安精神和革命文化的传播弘扬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旨在进一步发挥革命文物服务大局、资政育人和推动发展的独特作用,做好红色基因的传承和传播。
条例还对禁止行为、修缮原则、规划编制、法律责任等内容进行了修订。(张 佳)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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