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0-02-22 09:25:01  来源:陕西日报  


[摘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14日,省高院法官王永林就《意见》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2月14日,省高院法官王永林就《意见》有关问题接受了本报记者采访。

  问:《意见》的鲜明特点及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意见》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对相关规定进一步进行了细化、明确。一是具有鲜明的针对性。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执法司法问题,要求严格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对当前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统一执法标准、程序、依据,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哄抬物价、制售假劣药品等违法犯罪,强调要依法严厉打击。二是具有鲜明的操作性。瞄准执法司法实践所需,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为全国范围内推进依法防控、科学防控、联防联控,坚决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提供了有效法律指引。三是具有鲜明的系统性。疫情发生以来,各地各部门在依法处置相关违法犯罪方面探索了一些成功经验,《意见》总结提炼了这些成功经验,并进行了集成固化,确保了法律政策的延续性。

  《意见》明确要依法严惩九类犯罪。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和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犯罪,同时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问:《意见》的主要规定及具体要求有哪些?

  答:一是在罪名确定上贯彻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定性标准。疫情发生以来,有些地方出现了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为准确适用法律,《意见》区分案件不同情况,基于行为人的主观心态,对定罪处罚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一类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意见》规定的本罪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已经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二是新冠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冠病毒传播的。

  上述两类行为,不仅危害行为人自身生命健康安全,而且危害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直接故意或者间接故意,《意见》明确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第二类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对于除第一类以外的其他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意见》明确,应当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对《意见》中涉及的其他罪名,也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严格依照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及《意见》的规定,对案件作出公正、恰当的处理。

  二是在惩治力度上落实了依法从严的政策要求。例如,《意见》明确要严惩暴力伤医犯罪,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冠病毒的,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等。这些规定,不仅使对行为人的打击有法可依,同时增强了刑罚的威慑力,有力地保障了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办案程序上坚持了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诉讼权利保障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在《意见》中得到了充分体现。《意见》规定,要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特别是辩护权,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为了确保办案干警及诉讼参与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意见》还对接处警、抓捕、羁押、讯问、审判、执行环节提出了明确规定,要求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及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记者 甘甜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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