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岭核心保护区范围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

2019-03-30 18:58:27  来源:新华网  


[摘要]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将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

  新华社西安3月30日电(记者雷肖霄)记者近日从陕西省政府获悉,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适度开发区”名称对应修改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对各保护区范围重新作了划分,将核心保护区范围由海拔2600米以上,扩大到海拔2000米以上区域。

  据了解,陕西对秦岭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辅之以生态功能集中连片保护,有利于野生动物在集中连片保护范围内栖息繁衍。核心保护区包括海拔2000米以上的区域、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与上述区域集中连片整体保护的区域,海拔2000米以下的国家公园核心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自然文化遗产、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

  修订草案规定设区的市、县(市、区)政府要淘汰高耗能、高排放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鼓励支持绿色循环经济、有机农业、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森林康养等产业发展,推进秦岭区域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增加“重点保护区、一般保护区实行产业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等条款,同时对制定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准入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等作了规定。

  禁止在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和开山采石,禁止在秦岭北坡范围内开山采石。已取得矿业权的企业和现有采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组织限期退出。

  为加强秦岭范围内城乡建设管理,巩固秦岭北麓违建别墅问题专项整治成果,修订草案对制定、调整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划定城镇开发边界及建设活动作了规定,并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居民原有房屋和生活设施维修外的任何建设活动,增加了在一般保护区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等规定。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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