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2月起陕西将在高危行业强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在事故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赔付到位

2019-12-26 22:28:06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近日我省8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12月26日,记者从省应急管理厅获悉,近日我省8部门联合印发《陕西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实施方案》,2020年2月起,我省将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覆盖生产经营单位全体从业人员。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技术服务的商业保险。在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以保险为纽带,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力量,防控风险,完善安全生产管理的改革举措和机制创新。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包含投保单位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投保单位的保障范围应当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包含劳务派遣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生的经济赔偿,不影响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行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投保单位是被保险人,其保费可在企业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涉及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低赔偿限额,原则上每人不得低于40万元,并根据本省城镇居民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投保单位发生事故后,保险机构应当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启动预付赔款应急机制,及时核定损失、支付赔款。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向事故投保单位先行支付不低于估损金额50%的赔偿金,用于事故处理,维护社会稳定,在事故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赔付到位;同一投保单位的从业人员获取的保险金额应当实行统一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郭 旭)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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