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7类行为或将按日计罚

2019-07-30 09:15:22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摘要]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作关于《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存在的7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将作出按日连续处罚。...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韩永安作关于《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存在的7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将作出按日连续处罚。

  根据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税法等法律规定,本次修改增加规定“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单位应该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资源税和水土保持补偿费、森林植被覆盖费。”

  根据调研了解情况,增加了“煤炭外排矿井水应当达到国家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明确政府和企业在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中的生态恢复治理责任。据此,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开发单位依法承担生态恢复治理的责任”,“开发单位应采取措施防止地址灾害发生”,“因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治理修复和损害赔偿责任”。

  新增规定:对于违反条例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未达到回注标准回注的;

  (二)钻井废水、压裂返排液、采出水未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排放的;

  (三)停止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

  (四)技术关闭井、报废未实施安全封堵的;

  (五)排放未经达标处理的有毒有害气体或者伴生气、可燃气体的;

  (六)在作业现场处置废弃泥浆、岩屑等工业固体废物,或随意倾倒、掩埋的;

  (七)外排的矿井水未达到国家Ⅲ类以上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编辑: 罗亚秀

相关热词: 煤炭 石油 天然气 环境
分享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

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版权均属各界新闻网所有,任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界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2020 gj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陕ICP备1300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