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2019-06-30 17:33:27  来源:陕西日报  


[摘要]6月28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日前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原标题:我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新国标的电动自行车

  6月28日,记者从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获悉: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日前联合发出通告,要求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新国标。

  通告要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不得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范围生产、不按新国标生产、不按CCC证书生产、假借出口名义生产违标车辆,不得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通告指出,新国标实施后,不符合新国标且未获得CCC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我省销售。销售商必须向购买电动自行车的用户提供产品合格保证,履行用户告知义务。销售商不得非法改装、拼装电动自行车。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环节实施监管,依法查处销售违标车辆的违法行为。

  通告强调,用户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不得购买违标车辆以及非法改装车辆。用户发现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或销售商销售的电动自行车不符合新国标,有权要求销售商退货或更换合格产品,有权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销售商应无理由退货或更换合格车辆。

  我省对2019年4月15日新国标实施前已经在用的超标电动自行车实行过渡期政策。2019年4月15日前已经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继续使用原号牌;未登记上牌但符合新国标的按新国标登记上牌;未登记上牌且不符合新国标的实行过渡期政策,经登记后颁发临时号牌。过渡期为三年,自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过渡期内,获得临时号牌的电动自行车允许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临时号牌作废,不得再上路行驶。

  通告要求,从事快递、外卖等即时配送行业的企业,应当率先使用合标电动自行车,并到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配送车辆及驾驶人进行登记备案,车辆及驾驶人有增减变动时,应及时更新备案信息。

编辑: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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