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学前儿童看护点不得使用“幼儿园”“托儿所”等名称

2018-06-28 09:19:08  来源:各界导报  


[摘要]6月27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通过设置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使安全基本达标、办园行为较为规范的无证幼儿园逐步整改提升,取得幼儿园办园资质;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简陋,不具备提升办园条件的看护点,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本报讯(记者李荣)6月27日,西安市政府印发《西安市实施学前儿童看护点工作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通知》明确,通过设置学前儿童看护点(以下简称“看护点”),使安全基本达标、办园行为较为规范的无证幼儿园逐步整改提升,取得幼儿园办园资质;加大联合整治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设施设备简陋,不具备提升办园条件的看护点,采取强制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力争到2020年底前基本消除无证幼儿园。

  看护点是指在正规幼儿园资源无法满足当地幼儿入园需求的情况下,由公民个人举办、以招收3周岁到6周岁适龄幼儿为服务对象、以看护为目的现存的无证幼儿园。

  《通知》明确了看护点的实施步骤:准备阶段(2018年6月至7月)。现有无证幼儿园的区县、开发区完成摸底调研、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制定、收费标准限定等各项准备工作;集中认定阶段(2018年8月)。根据实施办法或细则,完成对辖区内看护点的分类认定工作;分类推进阶段(2018年9月—2020年12月)。各区县、开发区对认定的看护点进行分类管理。

  《意见》要求:不得设置在污染区和危险区,不得使用危房,房屋相对独立,有围挡隔离,有消防通道,且不得使用“幼儿园”“托儿所”“幼稚园”等名称。应设活动室、午睡室、儿童盥洗室、保健室、办公用房和厨房,具备通风、采光、照明、食品加工、消毒等条件,有独立门卫值班室,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户外活动场地,配备必要的游戏和户外活动设施。

  看护点举办者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年龄不超过60周岁;有一定经济基础和能保证看护点正常运行。看护人员、专职安保人员和卫生保健人员年龄均不超过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每班至少配备看护人员3名,看护人员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保育员资格或幼儿教育经验。看护点全员持有教师资格证比例不得低于看护人员总数的30%。

编辑: 罗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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