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义务教育阶段不能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2018-06-05 18:00:36  来源:各界导报—各界新闻网  


[摘要]6月5日,省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就今年2月出台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邀请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民办学校2022年前完成分类登记

  本报讯(记者 李鹏)6月5日,省政府召开政策例行吹风会,就今年2月出台的《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下简称《实施意见》),邀请省教育厅相关部门负责人及专家学者进行解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办教育快速发展,已经成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陕西省历来重视民办教育,在全国一直处于领先地位。省教育厅副厅长王紫贵表示,但同时,我省民办教育与全国一样,也面临着法人属性不清、产权归属不明、扶持政策不够到位等问题,需要下大气力解决。《实施意见》共计30条,总体目标是,扎实推进分类管理改革,切实提高民办教育质量,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确保我省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等教育在全国保持领先地位。

  《实施意见》中三个措施特别体现出“陕西特色”。一是人才,探索建立民办学校教师交流制度,鼓励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教师交流任教、合理流动。二是资金,省级财政继续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安排4亿元,用于支持非营利性民办高校内涵发展。三是土地,“以非科教用地方式取得土地,登记为非营利性、资产过户到学校名下、继续用于办学的,政府应变更用地性质”。

  在民办教育分类改革方面,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处长、省教育综合改革办公室主任石光华介绍,民办学校分类改革将民办学校分为两大类,非营利性和营利性民办学校。改革的核心是分类登记、分类管理,实行差别化扶持政策。其中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盈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相应的政策供给土地,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公办学校同等政策,按照划拨等方式供给土地;盈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标准由各民办学校自主确定,非营利性民办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义务教育是国家意志和社会责任的体现,是政府必须给老百姓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和国家强制公民必须履行的义务。在《实施意见》中明确规定,“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为保证分类管理改革平稳有序推进,给民办学校留出足够时间,以便充分考虑,慎重选择,《实施意见》对民办学校推进分类管理改革约定,在2022年9月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许可证换发、法人变更等工作。

编辑: 罗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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