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执行难 东岭地产或涉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8-05-16 09:32:50  来源:  


[摘要]  关注本报“东岭地产涉嫌强占土地盖楼”报道引发关注,省政协委员、律师界专家畅谈看法  □ 首席记者 原登荣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了宝鸡市金台区政府注销宝金...

  关注本报“东岭地产涉嫌强占土地盖楼”报道引发关注,省政协委员、律师界专家畅谈看法

  □ 首席记者 原登荣

  近日,本报连续报道了宝鸡市金台区政府注销宝金国用(2011)第013号、第014号土地证程序违法,陕西东岭集团下属东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强占陕西佳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盖楼一事,引起了部分省政协委员和律师界专家的关注,他们表达了对此事的看法。

  省政协委员、陕西洪振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洪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生效,并已进入执行阶段的案件,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内容,并且不断有意违反判决,这不只是执行难的问题,实际上可能涉及拒不执行判决罪。

  “依法治国,首先要在政府机关和有大声望的企业中遵守,而司法机关更应该严格依照法律执行,一视同仁。依法治国既要强调法院权威性,又要强调公民守法概念。”王洪说,这个案子充分说明依法治国任重道远。法院是否严格执行?被执行人有执行判决的义务和能力,为何不执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行为采取了什么司法措施?在被执行人眼里,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有待回答。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赵小东说:“金台区法院判定区政府在收回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就注销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属于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他认为,任何政府行政机构都应按合法程序行使公权力,违反者等于是在知法犯法。

  赵小东认为,金台区法院的执法力度也没有跟上。“法院不应只发执行通知就此了事,还应综合社会资源、由院长牵头实施综合强制执法措施,以确保群众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

  “东岭集团虽是中国500强、宝鸡市龙头企业,但下属东岭地产也不能在无证前提下售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该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当地房产部门也应对其进行相应处罚。”省政协委员、陕西宝吉律师事务所主任刘胜利认为,无效合同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

编辑: 罗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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