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在职教师

2018-08-11 10:44:04  来源:西安日报  


[摘要]8月10日,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阶段不得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本报讯(记者 司文 见习记者 廉晶)8月10日,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西安市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明确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内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阶段不得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标准》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同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 全国”“ 中华”“ 国际”“ 世界”“ 全球”等字样(国务院或授权机关批准的除外)。

  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另外,《标准》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应符合相关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关检查验收。

  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其生均宿舍使用面积不得少于3平方米,且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生活与运动场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管理人员,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向学员提供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证照。

  校长应无犯罪记录未列入失信人员

  《标准》同时要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校长(经理)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品行良好,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未列入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严重失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未曾担任近三年因违法被吊销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或登记证的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历、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教育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三年及以上相关工作经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三年及以上经历。

  另外,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其中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应当不少于3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具有教师资格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所有教材均须报审批部门备案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开展培训,应当符合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及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学前教育阶段不得进行小学化(课程)教育。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均须报审批部门备案,且举办者须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编辑: 罗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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