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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9日,西安市教育局发布《西安市2026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政策》,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水平,维护良好教育生态。
根据西安市202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日程安排,6月5日,各区县(开发区)将公布《2026年义务教育阳光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和学区划分方案,家长可登录陕西“教育入学一件事”招生平台、区县(开发区)政府(管委会)门户网站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微信公众号查询。
严禁通过“意向登记”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
我市义务教育招生坚持实行就近入学、落实免试入学、强化学位供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原则,为每所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范围,确保就近入学政策全覆盖。
不得通过文化课考试、面试、测试等方式选拔学生,不得收取学生个人简历或视频音频等个人展示材料,不得以学科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培训证明等作为录取依据。严禁以“校园开放日”等名义进行违规招生宣传或考察学生、家长。严禁违规提前招生,严禁通过“意向登记”“预录取协议”“保底录取协议”“分班保证协议”等名义变相提前招生。
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
公办学校按照划定的学区范围招生。学区内登记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或实际承载能力的,按照区县(开发区)明确的入学规则录取,未录取的学生在相对就近学校协调安排入学。
严格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坚持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步报名、同步招生。民办小学、民办初中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招生,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不得跨区域、跨市域招生。
义务教育学校原则上不得组织特长生招生。未经省级审核同意的特定类型招生项目,不得开展特定类型招生。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以创新人才早期培养项目名义进行宣传、招生。严禁随意扩大青少年足球人才培养改革试点实施范围及“搭便车”行为。全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统一使用陕西“教育入学一件事”招生平台。
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
今年小学入学对象为202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以前出生的西安市户籍儿童、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儿童。初中入学对象为小学应届毕业的具有西安市户籍或学籍学生、符合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符合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
公办学校招生中,区县(开发区)对多孩子女入学应坚持自愿申请、公平公开、就近就便原则,因地制宜制定“长幼随学”政策,方便家长接送孩子,但不得含有在全市、区县(开发区)范围内自由择校的内容。
民办学校招生中,入学信息审核结束后,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对应学区公办学校;若无空余学位,统筹安排到其他公办学校。任何学校不得录取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学校严禁设立或变相设立重点班、实验班、快慢班。推进师资均衡配置、学生随机分班,全面实施均衡编班。
严禁以集团化等名义进行招生
市教育局要求,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违规建立学籍、无本校学籍实际就读等行为。不得为违规招收的学生建立学籍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严禁以集团化等名义进行招生,集团化内各学校招生后学生不得跨校流动。
严格落实教育部“十项严禁”招生纪律和义务教育阳光招生专项行动要求,严禁在招生环节收取“择校费”“意向金”等,严禁将招生录取与“捐资助学”“教育基金”等各类赞助挂钩。
区县(开发区)、学校要设立、公布并畅通招生专项咨询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开发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纪检监察等部门加强招生过程监管,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对群众关注、舆情较多的热点学校加强指导,对发现的问题要立行立改。对社会反映强烈、顶风违纪的区县(开发区)和学校,严肃追究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负责人责任,并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 记者 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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