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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界新闻网讯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起征点标准等增值税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公告围绕增值税起征点的执行,明确了若干关键征管规则,对于广大小规模纳税人,特别是数量众多的自然人纳税人,具有直接且重要的影响。
陕西理工大学教授、汉中市法学会驻汉中市税务局首席法律咨询专家工作站站长、经济学博士卢阳介绍,4号公告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配合2026年起增值税相关新政策实施,而出台的一份重要“操作指南”,核心意义在于将增值税起征点等新规,转化为能够实际操作的“行动手册”。公告明确了起征点的适用范围、执行口径和具体申报方式,为自然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稳定的税务预期,既保障了税收征管的规范性与公平性,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明确的行为指引,有效降低了涉税合规风险。
公告主要明确了两个方面核心征管事项。一方面,赋予了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权,公告明确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放弃免税,就部分或全部应税交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有特定需求的经营者提供了灵活性。另一方面,细化了自然人起征点判定标准,针对自然人取得的2025年8月8日起新发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的利息,出租不动产、互联网平台从业者从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通过“反向开票”销售报废产品、保险代理等特定情形,公告规定以当月全部销售额按月适用起征点。特别是对于一次性收取利息或租金的,允许按月均分摊后确定月销售额,大大减轻了临时取得大额收入者的税收负担。
公告对市场主体释放了积极的政策信号。一方面,体现了税收征管对新业态、新模式的积极适应,将平台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等新型就业群体纳入按月计算起征点的范围。另一方面,也展现了税收制度在规范性与便利性之间的平衡,公告通过对不同交易场景的精细划分,定制了“按月”或“按次”适用规则,既确保了起征点这一普惠性政策能落到实处,也针对大额、高频的应税行为保留了必要的管理手段。
整体来看,公告通过细化明确的征管规则,减少了政策执行中的不确定性,稳定了市场主体的涉税预期,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营造了更友好的税收环境。
责任编辑:孙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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