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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话题 深聚焦】赵黎明常委:规范民事再审“发回重审”

2026-01-30 09:02:36 来源:各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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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张涵博 李荣

发回重审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二审案件处理的方式之一。省政协常委、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赵黎明在工作中发现,部分民事再审案件提审或指令再审后,仍被随意发回重审,导致案件陷入“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发回重审”的循环困境,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降低了司法效率。

赵黎明以延安一起案例为例:该案2015年3月事发,2020年6月作出一审判决,同年11月二审宣判。2021年5月,一方当事人申请再审,同年7月再审法院裁定提审后,2023年3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直至2025年12月才作出重审一审判决,目前仍处于上诉阶段,距事发已超10年。

“此类现象并非个例,不少律师也反映过类似问题。”赵黎明说,再审案件中滥用发回重审,既违背了司法定分止争的本质,也与当前司法改革提升效能的导向不符。

“要探索建立‘提审为主、指令再审为辅’的再审审理机制。”赵黎明建议,在省高院层面出台审判指导文件,确立再审法院对再审案件“以自行裁判为原则,以指令再审为例外”的审理导向。对于原审裁判存在事实认定问题但通过再审调查、询问当事人、补充证据等方式可以查清的,应由再审法院直接作出裁判,避免程序倒流。

同时,强化发回重审的内部审核与说理,建立内部审核机制,拟发回案件需经合议庭评议、法官会议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发回裁定需详细说明理由、原审问题及必要性,增强透明度与说服力。

针对再审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的特点,赵黎明建议,在省高院及有条件的中院设立专门再审法庭,集中审判力量,提升案件质效,减少因认识分歧导致的随意发回。

赵黎明还建议,探索建立当事人、代理人异议机制,法院拟发回重审时听取双方意见,尊重当事人不愿发回、希望径行裁判的意愿;建立质量评查与跟踪机制,将发回重审案件纳入评查重点,定期评估审理效果,建立督办机制,督促下级法院加快审理进度。

责任编辑: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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