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承包地经营权、树木等财物归属权。我国农村“五保户”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类,均由政府统一兜底。《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五保户”去世后的遗产继承权没有明确规定,遗产继承(使用)问题一直困扰着基层干部和群众。
据了解,“五保户”去世后,其遗产分两种继承(使用)方式。一是“五保户”去世后无人承办丧葬,当地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安葬的,其遗产归集体所有,这种方式很少见。二是“五保户”去世后,其“亲属”(兄弟、侄子、外甥等)争抢承办丧葬,其遗产被“亲属”继承(使用),这种方式在农村比较普遍。这类“亲属”大多在“五保户”生前,很少或未尽赡养义务和亲情关爱,只为争夺其遗产。这种“怪像”引发了周围群众、村组干部不满,扭曲了社会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给基层带来了矛盾和不稳定因素。
为此建议:
一是各级政府、民政部门高度重视,尽快出台《农村五保户遗产处置条例》,完善养老机制,规范遗产处置,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遵,积极营造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良好舆论氛围和社会风气。
二是基层民政部门和村委会牵头征求“五保户”的“亲属”和自愿供养人意见,若有“亲属”或他人愿意赡养、送终,并与其签订供养协议,按照其赡养程度,在“五保户”财产处置中享受一定财产继承(使用)权,作为前期赡养补偿,在赡养过程中,按照供养协议,做好供养人履行供养义务的日常监督;若未有人或组织愿意赡养、送终,生前会同群众登记其财产,并向村民进行公示,其去世后的财产由集体负责收回处置。
三是保护和尊重“五保户”生前赠予或遗嘱已确定继承(使用)的合法遗产。
( 徐祥)
编辑: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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