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高温津贴成为“纸上清凉”

2018-06-06 14:40:12  来源:各界导报—各界新闻网  


[摘要]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2012年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从发放时间来看,全国各地也因气候条件差异有所区别。其中我省明确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9月,标准为25元/天。然而据基层委员反映,在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中,劳动者基本上都能按时足额领到高温津贴,但是在一些个体私营企业中,这项惠民政策基本上成了“纸上清凉”,没有落实到位。对此,委员建议:

  一、完善“高温立法”。目前,现行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是由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安监总安健〔2012〕89号印发的。除此之外,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对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给予立法保护和人文关怀的全国性法律法规,有关高温立法严重滞后。因此,完善高温时期相关立法,规范保护劳动者权益保障就显得尤为迫切。

  二、严格公正执法。夏季高温时节发放高温津贴是劳动者享受的法定权益,是国家对劳动者爱护保护的一项民心工程。有关职能单位尤其是是工会和各级劳动监察部门,更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代表弱势劳动群体,对不依法发放高温津贴的,勒令其限期发放到位;对拒不发放到位的,要启动司法问责机制,依法追究用人单位负责人的法纪责任。

  三、切实加强监督。充分运用立法规制、制度建设、设立监督电话和在企业中聘任监督员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倒逼企业和用人单位自觉主动兑现高温津贴等“高温权益”,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害。

  四、畅通维权渠道。地方各级劳动监察机构应把是否发放了高温津贴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利用多种手段广泛宣传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时间等政策知识,公开劳动者维权受理部门和处理程序,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并公开处理结果,让劳动者体面劳动、有尊严地生活,彰显各级政府执政为民的理念和服务于民的意识,从而体现政府的法治管理水平和社会文明进步的程度。(陈仓政协 庞小明)

编辑: 孙璐莹

相关热词: 高温津贴 防暑降温
分享到: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

本网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等,版权均属各界新闻网所有,任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或其他方式复制发表,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各界新闻网 版权所有 Copyright(C) 2006-2020 gjnews.cn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陕ICP备13008241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