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新闻网讯 9月27日上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在北京举行。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决定授予352个集体“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授予368名个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称号。以党中央、国务院名义开展这一表彰,这在党和国家历史上是第一次。
受到表彰的模范来自全国各地各行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实绩突出,评选表彰旨在引领各族人民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高度认同,团结奋进新征程、积极建功新时代。
陕西省共有4个单位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荣誉称号,4名个人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
其中,咸阳市1名个人榜上有名。李强,陕西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文汇路派出所所长、一级警长,被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荣誉称号。(咸阳市委统战部)
编辑: 穆小蕊
以上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网只是转载,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稿酬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电话:029-639038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