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7部门出台《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24-04-12 07:24:51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西安市农业农村局等7部门联合制定印发了《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凡在本市从事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为规范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城乡融合要素平等交换,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日,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制定印发了《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凡在本市从事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应具备的条件

  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应具备以下条件:权属清晰无争议;参与主体具有流转交易城乡融合要素的真实意愿;交易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流转交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符合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规定。涉及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鼓励引导各类城乡融合要素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

  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主体及范围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主要包括农村资源资产产权交易类、农业农村项目投资招商类、农产品流通类和农村工程、货物及服务采购类等,凡法律法规没有限制的城乡各类资源资产均可以进入市场流转交易。

  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流转应当按照“应进必进、阳光交易”的要求进入市场公开流转交易,杜绝私下交易,暗箱操作。

  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方式和程序

  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方式包括公开协议、网络竞价、综合评审、拍卖、招标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需要进行流转交易的项目,按照提出申请、审核发布、组织交易、结果确认、签订合同、交易结算、交易鉴证、归档备查的程序进行。

  出让方申请流转交易时,应当提交城乡融合要素出让申请书(含权属共有人签字、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出让价格、受让方条件等内容);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材料。

  意向受让方申请受让城乡融合要素的,应当提交城乡融合要素意向受让申请书;同意受让的内部决议或批复文件等材料。

  审核发布环节,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齐全性和规范性审核,必要时可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查档确认权属。审核通过的,受理申请并按相关规定发布交易信息公告。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应按照公告载明的交易方式,组织流转交易双方进行交易。

  交易双方完成交易结算后,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出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交易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

  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确认后中止流转交易: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流转交易的;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其他依法应当中止流转交易的情形。中止期限由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定,一般不超过30天。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应当在中止期间对相关的申请事由或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也可转请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及时作出恢复或者终结流转交易的决定。

  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确认后终止流转交易: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流转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的;出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终止流转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流转交易书面通知的;其他依法应当终止流转交易的情形。

  在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进行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城乡融合要素交易机构或者城乡融合要素交易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城乡融合要素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生效,有效期2年。(记者 顾荣)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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