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购物“踩坑”后找不到卖家怎么办?

2023-11-07 07:33:19  来源:陕西日报  


[摘要]这一新兴的网络直播销售模式,因网络商家、渠道的多元化以及监管的不完善,引发出不少消费纠纷...

  “双11”临近,在各大电商平台花样翻新的促销下,消费市场迎来一波又一波“买买买”的热潮。其中,网络直播购物成为很多人的“剁手”渠道。

  但这一新兴的销售模式,因网络商家、渠道的多元化以及监管的不完善,引发的消费纠纷也不少。

  近期,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在线调解了一起消费者通过直播平台购车引发的纠纷,依法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何某与被告殷某素不相识,何某通过某直播平台刷到殷某注册的“XX二手车销售”账户在售卖二手车辆,于是添加殷某微信,然后通过转账付款购车。但是,何某收车后发现车况指标与对方表述差距较大——车门打开需要5分钟时间、挡位挂不上、车辆破旧,与自己在直播平台看到的车辆宣传情况严重不符。于是,何某拒绝收车,将车辆留在了物流公司,要求商家退款,却发现他购买车辆的账号已经因违规被封号。不知道被告所在地,也不知道该如何投诉,无奈的何某只好在自己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起了诉讼。

  受理该案后,碑林区人民法院多方寻找被告下落,查明殷某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但其称自己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殷某提出管辖异议,要求碑林区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至石家庄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审理。经查,石家庄市并未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考虑到原告线上购物,维权难度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关于网络购物合同管辖的相关规定,碑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殷某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决定继续审理案件。

  通过线上庭审,双方举证质证查清案情后,承办法官经现场勘验发现,案涉车辆确实存在许多质量问题,甚至发动不起来,与平台直播宣传的情况相差甚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通过直播平台相识,互加微信磋商,原告向被告购买二手车一辆,双方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已形成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买受人已按约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后,出卖人亦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产品规格、型号等全面履行供货义务。现出卖人交付不符合约定的产品,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行为有违诚信经营原则。

  因殷某在外地,法官组织双方线上调解,最终促使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买卖合同,殷某当庭线上退还原告购车款,并承诺承担车辆运输物流费。

  该案件一方面反映出当下直播电商平台监管不严、维权渠道不明晰、售后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特别是大宗贵重物品时,一定要选择正规平台和渠道,而且尽量选择官方平台进行付款等操作,不要轻易与卖家进行私下交易。如果不幸“踩坑”,一定要及时维权。

  案例中的消费者本以为找不到卖家维权无门,其实网络并非法外之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的住所地法院通常情况下对网络买卖的案件具有管辖权,消费者权益受侵后可到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维权。

  另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当前网购纠纷案件所涉及的证据绝大部分为电子证据。因此,大家网购下单最好选择正规平台及渠道,并使用官方提供的方式进行付款等操作,尽量不要与卖家进行私下交易,并保留好购买信息、支付信息、订单确认信息以及与卖家聊天记录截图等相关证据,以便出现购物纠纷时进行有效维权。(记者 陶玉琼 见习记者 齐珂雨)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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