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中院召开全市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件”新闻发布会

2023-06-08 10:20:46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6月7日下午,延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6月7日下午,延安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2022年度全市法院“十大典型案件”。

  目 录

  案件1:王某等12人网络开设赌场案​2

  案件2:郭某养老诈骗案​3

  案件3:齐某、齐某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4

  案件4:张某等人诉某社会福利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6

  案件5:宋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7

  案件6:刘某诉段某苹果买卖合同纠纷案​9

  案件7:段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劳动争议案​10

  案件8: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11

  案件9:延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延长县某执法大队、延长县某局扣押财物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13

  案件10:延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延安某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14

  案件1

  重拳出击,严格审理涉案3.9亿元网络开设赌场犯罪

  王某等12人网络开设赌场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至2021年11月期间,王某在位于广东省潮汕市饶平县新圩镇渔村家中和王某3设立赌博工作室,雇佣王某1等5人为“财务”,雇佣张某等4人为“拉手”,雇佣刘某某为“建群手”,以100元至50000元不等为赌注,利用网络组建微信赌博群“快乐十分”和“开奖群”组织赌博活动。2021年1月,王某又与陈某等人合谋,由邓某等人负责研发具有聊天、支付、商城等功能的APP软件进行赌博。同年8月7日,邓某等人研发的“街店”APP正式上线运营,王某伙同陈某利用“街店”APP创建“孔雀台”赌博走势群,雇佣“财务”、“发包手”和“拉手”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参赌人员达一千余人,赌博资金流水达3.9亿余元,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冻结涉案款项共计3610673.96元。案发后,王某、刘某1等12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缴违法犯罪所得。

  【裁判结果】安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等12人利用移动通讯终端组织赌博活动,设立赌博软件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软件利润分成,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王某负责组织、实施系主犯,被告人邓某、王某1等11人均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具结悔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判决王某等12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相应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作案工具上缴国库;依法追缴被告人王某的剩余违法所得292320元,上缴国库。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网络平台涉赌案件,传播速度快、参赌人数多、案情复杂,赌博资金流水高达3.9亿余元,违法所得3610673.96元,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危害性大。作为一起利用互联网为工具进行犯罪的新型赌博犯罪活动,与发红包、平台抽奖、分取利润、刷礼物等行为嵌套,更具有迷惑性、隐蔽性,存在一定的审理难度。法院对这类犯罪的准确识别和有效打击,以其恰当的裁判向社会昭示了对此类行为的坚决态度和鲜明立场,有力维护了网络社会秩序,也为社会公众在互联网时代判断社会现象、规范社会行为提供现实参考。

  案件2

  从严惩治涉养老诈骗犯罪,倾力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

  郭某养老诈骗案

  【基本案情】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郭某谎称能够为文某、张某办理退休事宜,分别骗取文某44000元、张某28300元,被骗钱财至今未还。另查明,郭某在2013年至2021年间,虚构承包工程、安排工作、办理退休等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实施诈骗犯罪20起,涉案金额400余万元。

  【裁判结果】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以找工作、找工程、投资工程及办理退休事宜等为由,实施诈骗犯罪20起,骗取20名被害人钱款共计4016461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诈骗2名老年人养老钱,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郭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损失,并依法予以没收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2022年,延安中院部署开展了打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本案是基层法院坚定贯彻落实专项活动要求,严格依法惩处群众反映强烈的养老领域涉诈犯罪的具体行动。犯罪分子利用老年人寻求养老保障心理,骗取老年人的保险费、材料费、好处费等,诱骗老年人大额预存消费投资,影响十分恶劣。本案判决有力维护了20名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惩养老诈骗犯罪的决心和态度,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件3

  守护古化石资源安全和文明传承,32公斤古脊椎动物化石得以安全回归

  齐某、齐某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案

  【基本案情】2021年9月29日,被告人齐某通过微信视频联系被告人齐某某,提议合伙盗掘动物化石,二人各自准备了掘头、头灯、编织袋等工具。当日,齐某驾驶轿车接上齐某某到吴起县庙沟镇大岔村大台沟组混凝土路西侧半山腰处的盗洞进行盗掘,后驾车原路返回,途中被吴起县公安局庙沟派出所民警查获疑似古脊椎动物化石32公斤。经鉴定属于中国北方新近纪常见的三趾马动物群化石(距今100-400万年前),属于古脊椎动物化石,可为鄂尔多斯盆地新近系生物地层对比、古环境分析提供依据,具有开展化石产地科学研究价值。

  【裁判结果】吴起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齐某、齐某某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其行为构成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齐某、齐某某犯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判处拘役并处罚金,依法没收古脊椎动物化石32公斤及作案工具,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古脊椎动物化石,陕北地区俗称“龙骨”或“土牛骨”,是人类鉴定地质年代,研究生物演化规律,研究地质演化各个时期古生物的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科学研究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法律保护。近年来,个别人法治意识淡薄,受利益驱使,对动物化石偷挖滥采,破坏了动物化石的保护环境,影响文明文化的传承。法院对该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是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流域文化的司法实践,是全市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有力体现。需要指出的是,生态文物保护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发力,进一步加强宣传,教育群众深刻认识其科研价值以及保护的重大意义,共同引导社会公众以实际行动保护文物古迹。

  案件4

  以公平正义维护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促养老纠纷妥善解决

  张某等人诉某社会福利中心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张某某(已故)与张某等5人系兄弟关系。2013年6月9日,张某某入住某敬老院,《入院协议》约定每年向某敬老院缴纳费用300元。2013年6月15日,县民政局将某敬老院划入某福利中心。2021年5月7日,张某某由室外步行至楼梯准备返回房间时身体失去平衡跌倒,工作人员拨叫120救护车将其送往县医院抢救,次日凌晨救治无效死亡。期间,张某某与张某等5人均未向某敬老院和某福利中心缴纳过任何费用。某福利中心属于民政局管理的下属公益性事业单位,国家每年给入住老人适当经济补贴。

  【裁判结果】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福利中心是提供养老服务的公益福利性质的事业单位,非营利机构,服务标准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程度基本相符。张某某在福利中心生活多年,生活能够自理,只因上楼速度较快,踩踏楼梯不稳,身体失去平衡致摔倒受伤。某福利中心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及时拨打急救电话并通知家属,垫付医疗费用,并无过错。此外,张某某及其亲属未缴纳过任何费用,基本生活由国家和当地政府承担。某福利中心出于人道主义自愿补偿张某等人50000元。二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随着老龄人口的不断增加,养老问题也成为社会问题,让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晚年生活体面、舒心是全社会的共同愿望。本案裁判既聚焦权益保障,也积极保护养老机构的健康发展,推动老龄事业构筑坚实法治基础。同时,也向社会提出了一个十分现实的问题,就是养老并不是简单地送进养老机构就能解决,需要养老机构提高管理能力,更需要家人陪伴。你陪我长大,我陪你变老,这是老人与子女的一个道德契约,愿天下每一个老人都能有子女陪伴终老。

  案件5

  惩处二手车失信交易行为,依法促进诚信经营,规范二手车交易秩序

  宋某诉某汽车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宋某在某汽车公司购买丰田二手车一辆,使用过程中存在异响送至4S店检查时发现,车辆里程表显示公里数与4S店维修保养记录不符,且该车曾有一次大型维修记录,车前杠、大梁、右前小吊杆、右前羊角、右前上臂及下臂、右前轮胎及钢圈、后桥壳及后差速器等均有更换。双方协商不成,宋某起诉至法院,认为二手车行存在销售欺诈,请求撤销二手车销售合同,退一赔三。一审法院判决解除二手车销售合同,某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予赔偿,宋某返还涉案车辆。某汽车公司不服上诉。

  【裁判结果】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某汽车公司作为二手车经营者,负有审核所售车辆状况并如实、全面向消费者告知的义务,宋某有知悉该信息的权利。《定车协议》《二手车销售合同》对案涉二手车出售时的车况、行驶里程等重要信息进行了约定。某汽车公司未如实、全面履行车辆信息告知义务,案涉车辆实际状况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无欺诈的事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宣判后,某汽车公司申请再审,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二手车经营者故意隐瞒行驶里程、重大事故等情况时有发生,行为失范、不诚信交易问题较为突出,严重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透支消费者消费信心,二手车交易市场秩序亟待规范。本案中,某汽车公司作为专业二手车经营者,对真实车况负有查验和如实告知义务,有义务在全面了解及查验的基础上,向消费者全面真实披露案涉车辆的行驶里程,以便消费者作出是否购买及以何种价格购买的判断。二手车经营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弄虚作假、隐瞒真实里程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依法应“退一赔三”。人民法院通过支持消费者惩罚性赔偿主张的措施,彰显了司法对失信交易行为的“零容忍”和裁判规则的力量,有效维护二手车交易秩序,引导推动二手车交易步入诚信、规范的良性发展轨道。

  案件6

  司法显温情!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群众家中化纠纷

  刘某诉段某苹果买卖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刘某与段某达成口头协议,段某以约定价格收购刘某种植的苹果五万余斤,支付部分货款后向刘某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款66000元。欠款到期后,刘某催要,段某以各种理由推诿,双方就剩余欠款数额及支付时间未达成一致意见。之后,刘某被确诊胃癌晚期,卧床不起,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担心日后债权难以主张,电话联系隆坊法庭咨询诉讼事宜,法庭干警耐心解答并记录其家庭住址及联系电话,隔天上门为刘某办理了立案手续并办理了诉讼费缓交。

  【裁判结果】黄陵县人民法院为方便群众诉讼,法庭将开庭地点定在刘某家中开展巡回审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官邀请包括村支书在内的十余名群众代表参与调解,现场与段某多次电话沟通,双方最终就还款数额和支付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并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双方矛盾纠纷得以彻底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人民法庭践行“马锡五审判方式”,落实司法便民,用心为群众办实事的一次生动实践。法庭干警实地走访、上门立案、巡回审判,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了解案情,邀请群众参与调解,既方便了群众诉讼,为困难当事人提供了从立案到审理全过程诉讼服务,又做到了公平合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纠纷。基于熟人关系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发生矛盾,属于基层审判实践中最常见的纠纷类型。需要基层法庭结合驻地实际,持续发挥“苹果法庭”“能源法庭”“蔬菜法庭”等专业化优势,为涉及相关领域纠纷案件开通绿色通道,为人民群众提供接地气、有温度的诉讼服务。该案对全市法院创建“马锡五式”人民法庭、人民法官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案件7

  法治护航“最基本的民生”,条分缕析明法理,全力守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段某诉国家税务总局某县税务局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1984年,段某被某县税务局招收为助征员,1990年,段某通过招工考试转为全民合同制工人,1994年,段某因税务系统改革被分配到某县国家税务局继续工作,1997年,段某参加转干考试,虽未转干,但仍在某县国家税务局以助征员身份继续工作。2003年,某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关于清退助征人员的实施方案》,向包括段某在内的三名助征人员发布《公告》,公告双方劳动关系于2003年6月20日前终止。段某接到清退通知后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用人单位已整体转为国家公务员系列,属“人事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段某向法院起诉。该劳动争议纠纷经一审、二审作出生效判决,段某不服向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延安中院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裁判结果】黄陵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已于1984年起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因国家税务系统机构改革导致段某与某县税务局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某县国家税务局依据省、市税务机构改革清退助征人员相关规定向段某发出《公告》,决定于2003年6月20日前终止劳动关系,故双方劳动关系自2003年6月20日予以解除,但解除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由于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应按各自承担的比例向社保机构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金。某县税务局违反法律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及失业保险金。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03年6月20日解除,某县税务局支付经济赔偿金、失业保险金。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劳动关系是现代社会最常见、最重要的社会关系,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纠纷,加强争议源头治理,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定市场主体稳就业、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日渐增多。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劳动争议再审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件最终妥善处理,矛盾得以化解,有效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合规用工、劳动者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案件8

  对家暴说“不”,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成员构筑家庭暴力“防火墙”

  赵某与郭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赵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均为未成年人。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多次实施辱骂、殴打行为。2022年7月1日,二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不成,再次发生冲突,赵某报警。2022年8月3日,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子长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任何理由都不是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要坚决予以抵制和打击。根据家庭暴力的私密性特点,少年法庭将未成年子女提供的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证言纳入家庭暴力证据范畴,确认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依照《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双方已自愿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8月1日实施以来,我市法院签发的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法律为家暴受害者打造的利器。本案将未成年人证言纳入证据范畴,是完善家庭暴力证据链的重要举措。同时,对于申请人面临的家庭暴力现实危险,依法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送达当地妇联、公安部门,以司法力量提供全方位、全过程跟踪保护,有助于从更深层次防范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促进了案件后续的调解处理,有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意义。

  案件9

  坚持能动司法,着眼群众诉求,力促行政争议实质性解决

  延安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延长县某执法大队、延长县某局扣押财物行政行为违法及行政赔偿案

  【基本案情】2021年,某执法大队在执行检查时认为某汽车服务公司未按规定进行网络预约下单,做出暂扣机动车决定并对车辆及相关运输证予以扣押。2022年2月,某汽车服务公司领取了退还的扣押车辆,但认为其不具备执法资格,违法扣押营运车辆数月,造成巨大损失,向法院起诉主张确认扣押行为违法,赔偿相关损失。一审判决撤销某执法大队作出的暂扣凭证,驳回某汽车服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某汽车服务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裁判结果】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同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人民法院应当分别立案,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合并审理,也可以单独审理。原审法院判决撤销行政行为,但对赔偿问题未作实质审理,变相剥夺了当事人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合法权利,处理方式明显不当。

  【典型意义】行政争议的实质性解决,要求法院在办案过程中着眼于当事人的实质诉求,以践行能动司法为手段,以实现案结事了为目标,力求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本案通过对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合理解释和准确适用,及时纠正了原审不当之处,且该处理方式和释法说理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相吻合,充分发挥了行政诉讼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功能,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有效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案件10

  执行既显力度又显温度,千亩土地成功交付

  延安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陕西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延安某工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无法按期支付承包款,起诉至宝塔区法院。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合作合同,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宝塔区某农场的1042亩土地,并支付从2019年1月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土地租赁费及电费(累计1350000余元)。判决生效后,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某工贸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宝塔区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结果】宝塔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现场勘察土地现状,获悉被执行人在土地上栽种了大量树苗,被执行人称树苗估价约1000万元,申请执行人不认可,双方僵持不下。执行法官为妥善解决问题,平衡各方利益,耐心劝说促成和解,被执行人配合返还土地,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树苗等地上附着物折抵租赁费及电费,案件圆满执结。申请执行人向法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宝塔区法院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返还土地的行为执行案件,腾退、返还类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执行案件中的“老大难”,如果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法院强制执行极易引发新的争议,既激化了矛盾,又增加了司法负担。在该案执行中,执行法官坚持能动司法,积极主动作为,对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提出的合理诉求没有向诉讼推诿,考虑到强行腾退首先需要清理树苗,会引发更多不稳定因素,也浪费资源,积极主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促使其主动履行返还义务,以执行弥补了判决的不足,并以最小的执行成本成功执行完毕。执行法官坚持司法为民及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优化执行办案方式,准确把握和解方案的适度性和合理性,注重执行力度与执行温度并济,科学部署、灵活施策,顺利腾退了涉案的千亩土地,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切实做到了办实事、解难题,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次“十大典型案件”的评选活动是延安中院首次举办,是全市法院贯彻落实市中院“一十百千万”工程中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延安中院将紧紧围绕省法院“1281”工作思路和市委“三个年”活动安排部署,立足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一是不断总结办案经验,及时梳理裁判观点,制度化常态化开展“十大典型案件”评选活动和发布《延安法院裁判观点》,面向社会加强对典型案件的宣传报道工作,向全社会展现人民法院依法履职办案,推进司法公开,维护司法公正,凸显司法温度,传递司法价值。二是不断扩大参评案件范围,科学设置评选机制,吸收更多高水平的法治工作者参与到案件评选工作中来,确保评选出的案件更具代表性、专业性,更能发挥在某一社会生活领域的示范指引作用,在诉源治理方面达到“发布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作用,助力市域社会治理水平的提高。三是通过典型案件的评选,教育引导全市法官干警牢固树立精品意识,不断提升司法专业化水平,坚持以高质量司法推动新时代延安法院高质量发展,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工作目标。

  供稿:延安中院研究室

编辑: 吴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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