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省设立总部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可给予奖励补助 《陕西省大数据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提交审议

2022-07-28 00:32:06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等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了《陕西省大数据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及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修改情况的汇报。

  为打通数据底层壁垒,促进各领域数据的共享、开发和利用,草案修改二稿增加第六条,对省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管理部门制定数据收集、汇聚、共享、开放、交易等标准,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参与制定数据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作出规定。

县级以上政府应统筹推进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发挥本省区域优势,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在大数据相关领域的交流合作。据此,草案修改二稿增加第八条,对此作出具体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条例应按照中央有关会议精神,增加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内容。据此,草案修改二稿新增条款,对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建设本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和配套基础设施作出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统筹推进算力基础设施、物联网及其应用智能感知系统、农村地区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推动制造、交通、能源、水利、市政等各领域传统基础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作出规定。

收集处理使用数据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提出,对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权力滥用和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条例应予规范。据此,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二条增加第二款,规定收集、处理和使用数据应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收集的数据不得用于与应急处置工作无关事项。

  有的专家提出,我省本土大数据企业规模较小,缺少具有行业带动力和市场影响力的龙头企业,建议条例增加鼓励、支持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在陕落户,发挥示范带动、协同创新作用的内容。据此,草案修改二稿第四十九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引导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在本省发起设立或者参与组建数字经济企业。对在本省设立总部、区域总部、功能性总部或者分支机构等的数字经济龙头企业,可以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补助”。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草案修改二稿增加了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对利用大数据促进商贸、金融新型服务业发展,推动数字化转型,实现数字技术与传统行业的融合创新作出具体规定。(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拓玲)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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