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城管通报11起公共资源领域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2021-09-25 00:39:18  来源:新华网  


[摘要]专项整治中,共查处广告牌匾类案件896起,处罚1870020元;清理查处违法占道经营2994起,处罚424900元。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就其中的11件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为助力全运盛会,当好城市管家,全面提升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今年以来,全市城管执法系统聚力解决城市管理领域公共资源方面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临时摊群点管理混乱、占道经营、擅自设置门头牌匾等十个方面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大力度整治,规范了一批临时摊群点的设置,清理取缔了一批影响群众出行的占道经营,拆除了一批遮挡窗户、超大超宽等不符合要求的广告牌匾,城市容貌秩序进一步改善。

  据了解,此次专项整治中,共查处广告牌匾类案件896起,处罚1870020元;清理查处违法占道经营2994起,处罚424900元。9月23日上午,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就其中的11件典型案例进行了通报。

  案例一:新城区含元路紫薇东进一期和八府庄园F区中间路段流动摊贩占道经营

  6月29日,新城区城管局接市城管局督办单“含元路紫薇东进一期和八府庄园F区中间路段流动摊贩占道经营人满为患,机动车无法正常行驶,行人被迫行走在马路中间”,立即责令属地街办城管执法中队前往调查取证。

  经案件合议,7月13日,新城区城管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罚200元。

  案例二:碑林区西大街仲某违法占道经营

  7月1日,碑林区城管局执法队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大街辖段一摊贩仲某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执法队员向其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告知其行为违法并现场取证。

  行政相对人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执法人员清点摆摊物品数目,出具查封、扣押清单并暂扣。8月4日,行政相对人到南院门城管执法中队处理该案件。执法队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五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其处罚200元。

  案例三:莲湖区西斜路某汽车维修部违法占道修车

  8月5日,莲湖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西斜路时,发现某汽车维修部存在违法占用人行道修(洗、装潢)车的行为。执法人员现场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违法事实拍照取证。

  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8月16日,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项规定,执法人员对其作出处罚500元的决定,并先后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四:莲湖区劳动南路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设置牌匾标识

  6月19日,莲湖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安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劳动南路西稍门十字西南角外立面墙体上擅自设置4个(尺寸:0.8米×0.8米)牌匾标识。执法人员现场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整改。6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巡查发现该行政相对人逾期未改正,立即现场拍照取证,调查询问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其承认违法事实。经法制审核,6月29日执法人员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处200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拥有陈述申辩的权利。7月5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五:雁塔区电子南街韩某某违法占道经营

  9月9日,雁塔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至电子南街时发现一商贩违法占道售卖水果。经查,行政相对人韩某某的行为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拟处200元罚款。

  案例六:未央区名京九合院胡某某违法占道经营

  7月27日,未央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辖区名京九合院时发现:胡某某存在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情况。经查,行政相对人胡某某的行为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经案件合议,8月18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按照《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200元罚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案例七:未央区纬三十街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公司违法设置门头牌匾

  6月22日,未央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纬三十街某汽车信息咨询服务公司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悬挂门头牌匾。

  执法队员对其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现场完成拍照取证和调查询问。行政相对人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其承认违法事实。7月7日,经法制审核,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拟处罚1000元罚款,并告知当事人拥有的陈述申辩权利。7月14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八:高陵区鹿苑大道某电动车专卖店违法设置户外广告

  4月22日,高陵区城管局执法人员巡查至鹿苑大道西南角发现,高陵区某电动车专卖店未经行政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

  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等法律文书。23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行政相对人下达处罚15000元并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同时告知陈述、申辩权利。29日,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九:高新区上林苑二路王某违法占道经营

  3月18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区支队执法人员巡查至上林苑二路时发现,王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经查,行政相对人违反了《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完成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等调查取证工作,并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停止行政违法行为通知书》。

  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之规定,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行政相对人处以罚款200元,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月22日,西安市城管执法总队高新区支队执法人员向行政相对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十:浐灞生态区矿山路唐某某违法占道经营

  7月15日,浐灞生态区支队城管执法人员巡查至矿山路时,发现唐某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摆摊设点。

  执法人员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对现场违法事实拍照取证。行政相对人的行为违反《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规定,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作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先后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其拥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案例十一: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足浴店违法设置门头牌匾

  7月9日,西咸新区沣东新城城管局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西咸新区沣东新城某足浴店在肖里村昆明时光三期6号楼未经审核登记擅自设置门头牌匾。

  执法人员现场向行政相对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限5日内进行整改,并依据《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向其送达《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处1000元罚款,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拥有陈述申辩权利,7月27日向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以上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缴纳罚款,案件办结。(刘俊锋)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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