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中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5月31日召开会议,会议指出,近年来,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加深,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
为深度解读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助力三孩政策落地,6月1日,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应急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学系联合西北大学民政部政策理论研究基地合作单位举办了“三孩生育政策”专题研讨会,以下为与会专家的核心观点:
研讨会现场 满淑涵摄
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发展儿童津贴与家庭津贴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雷晓康教授)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雷晓康教授作题为《“十四五”时期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大政策设计》的报告 满淑涵摄
根据最新的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从十年前的13.26%升至18.70%,人口结构呈现明显的高龄化和少子化特征,总和生育率显著低于更替水平,远远低于人口正常世代更替水平。在人口规模压力与结构挑战并存的情况下,2019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将应对老龄化上升为国家战略。同时,我国对生育政策也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2021年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做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的重大决策。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对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和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具有重要意义。落实三孩生育政策,重在完善儿童福利体系配套措施的建设。
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实施取得了初步成效。目前,我国以“适度普惠、分层次、分类型、分标准、分区域”的理念,按照“分层推进、分类立标、分地立制、分标施保”的原则和要求,逐步建立覆盖全体儿童的普惠福利制度。第一,保障强度不断加大,2007年全国支出儿童福利经费为1.079亿元,2018年达到49.6亿元,增长近45倍。第二,服务能力逐渐增强,2019年儿童福利机构484个,床位9万张,相较于2010年分别增长149个和4万张。第三,服务范围不断扩大,从原先重点关注残疾儿童,拓展到包括残疾儿童、重病儿童和流浪儿童在内的困境儿童。第四,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儿童的健康水平、教育水平、法律保护水平都得到明显提升,近年来我国孤儿数量连续下降。
我国儿童福利体系仍有亟待解决的难题。一是管理混乱,管理部门交叉,现有幼儿托育事业发展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分属不同的管理部门,在管理职责上存在部分交叉,在任务分配上不甚明朗,导致儿童福利事业难以统筹发展,各种配套资源的配置存在错位。二是投入不足,我国政府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资金占比较低,缺乏以福利属性、专业属性为标准引进的多方投资,儿童福利与保护投入亟需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匹配。三是服务内容单一,目前我国在针对儿童福利的支出项目比较单一,主要集中在教育支出,在儿童心理问题以及成长环境的关注上明显不够,并且在覆盖面上也不足以惠及更多的儿童,难以普遍回应儿童复杂多元的需求。
为促进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应重点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加强顶层制度设计,建立起系统完备、内容丰富、层次明晰、精准高效的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具体而言,应面向全体儿童,厘清家庭、社会、国家三方主体在儿童成长中的责任分担比例,在加大财政资金对儿童福利事业投入的同时,还需要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加强政府主导、家庭支撑、社会力量补充,针对监护缺失、监护失灵、监护正常三类儿童,通过整合家庭、社会、政府的力量建立起替代性、补充性、支持性儿童福利政策,以保障儿童的生存权、受保护权、发展权、参与权,提高儿童福利水平。
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需增强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发展的包容性和可持续性,建立起普惠型的儿童津贴与家庭津贴制度。大力发展儿童津贴与家庭津贴,通过政府财政预算筹集资金,对全体育有儿童的家庭提供一定的补助,从而降低生育成本、养育成本和教育成本。儿童津贴制度应立足于补助全体儿童,提供直接与儿童抚育和教育有关的津贴,包括生育津贴、儿童金,教育津贴,儿童托管津贴等。根据国家财政能力和社会问题的紧迫程度以及政策运行成本,儿童津贴制度短期内优先保障育有0~3岁儿童的“二孩三孩”家庭和育有0~3岁儿童的普通家庭,中长期内将覆盖范围逐步扩展到0~15岁儿童。津贴标准可按照最低工资的一定比例设定。针对0~3岁儿童、0~3岁“二孩”儿童、0~3岁“三孩”儿童,按照低、中、高三个档次设置津贴标准,且初期整体标准较低,中后期逐渐提高津贴标准。
推进农村托育服务市场化助力实施三孩生育政策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吴玉锋副教授)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吴玉锋副教授就《推进农村托幼服务市场化改革 助力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分享了自己的看法 满淑涵摄
2021年5月3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指出,为优化我国人口结构,实施三孩生育政策。要贯彻落实三孩生育政策,就要加快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政策,而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是推进三孩政策落地的关键配套政策。早在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就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推动社会力量参与婴幼儿托育服务事业,增加婴幼儿普惠性托育服务的有效供给。在政策的驱动下,我国城市托育服务市场化逐步成为社会趋势,涌现出了商业综合体嵌入、社区办点、幼儿园延伸、家庭“邻托”、企业福利、上门服务等多种托育服务供给模式,城市托育服务发展取得初步成效。同时,我国托育服务资源城乡配置失衡,农村地区婴幼儿托育服务市场发展严重滞后。
农村托育服务缺乏市场运行机制,服务供给数量、质量、方式、效率等方面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农村托育服务供给数量不足。农村托育服务市场存在机构数量较少、服务设施简陋、运营管理水平低、服务功能不全等问题。农村托育机构数量严重不足,机构的可及性差,机构数量和规模有限,导致农村地区潜在的托育服务需求无法转化为实际需求。其次,农村托育服务供给质量低下。质量低下主要体现在服务供给内容重“育”轻“托”,农村托育机构的教育标准并无统一规则,对婴幼儿的照护和教育缺乏科学性,机构对婴幼儿实行灌溉式教育,教育及照护贴近“小学化”,服务质量低下。再次,农村托育服务供给方式单一。农村托育服务的供给主要靠政府,农村现有的托育机构多为乡镇幼儿园和托儿所,志愿组织、慈善组织、私营企业等社会力量在农村托育服务中基本处于缺失状态,社会和市场力量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单一的供给主体和方式无法满足农村多样化的托育服务需求。最后,农村托育服务供给效率不高。托育服务机构在安全设备适幼化改造和膳食成本支出等方面资金投入较多,加上人员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用不断增加,水电价格以及场地租金不断上涨,在政府财政补助不到位、自身资金有限的情况下,农村托育机构的筹资与运营陷入困境,普遍面临运营成本高、开办压力大的难题。
农村托育服务市场化发展的障碍是多元和复杂的。首先,政府缺乏顶层设计。农村托育服务市场化运作缺乏政策标准和有效监督,导致托育服务缺乏政策引导、管理混乱,安全卫生、服务内容、教师资质等方面不达标,打骂、虐待儿童的负面新闻不断,这严重阻碍了托育服务的市场化发展。其次,政府资金扶持力度不足。农村托育服务机构资金渠道少、补助面窄、项目建设周期长,缺口资金大,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人员招聘、管理服务等方面都缺乏运转经费支持,正常运行艰难。然后,农村地区托育人才缺失。托育机构“走出去、引进来”的培训机会少,机构人员缺乏托育专业知识和技能,婴幼儿无法得到专业的服务和看护。最后,市场竞争作用发挥受限。农村市场存在封闭性和地域性,在竞争过程中出现对外来社会组织和外来企业不公平对待的问题,外来托育机构遭遇行业恶性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资本参与托育市场竞争的积极性,无法发挥市场竞争优势。
农村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滞后,各地普遍出现了入托难、入托贵的难题,无助于三孩生育政策在农村的落地。为此,政府要整体规划、统筹社会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和社会组织进入农村托育市场,构建以需求为导向、政府为主导、市场为主体、社会为补充、社区为依托的多元供给主体,助力农村地区实施三孩生育政策。首先,政府要强化顶层设计。政府要出台各项扶持政策,厘清托育服务市场化中各个主体的权责界限,保证具备专业能力的主体进入农村托育市场;要承担起市场监管的职责,对托育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用水平进行等级评估。其次,政府要压实财政补贴责任。政府要根据不同地区托育服务的供给成本制定财政补贴标准,对托育机构提供租金、税收、拨付资金等方面的支持,在场地租金、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买、人员配置、贷款、税收等方面提供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农村家庭能够负担较低成本的托育服务。再次,政府要强化人才培育。政府要为机构提供培训资源,提升机构员工的服务水平和专业素养,确保托育员工的薪酬给付和保障权益,激励高素质人才加入农村托育事业,为农村托育服务供给提供人才保障。然后,政府要培育成熟的服务市场。政府要完善竞争机制,严禁地方保护主义,确保本地、外来资本具有公平的准入机会,通过公开招标、定向委托、竞争性谈判等多种方式择优选择供给主体,激励供给主体不断提升托育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最后,政府要大力扶持社会资本。政府要落实社会化合作政策,减少对社会资本的干预,消除社会资本进入农村托育服务市场的壁垒和隐患;实行一站式服务,简化注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帮助社会资本主办的托育项目尽快落地。
“三孩政策”下职业女性的权益保障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唐丽娜副教授)
唐丽娜副教授就《三孩政策下职业女性的权益保障》发表观点 满淑涵摄
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比升至18.70%,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未来一段时期将持续面临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压力,在此背景之下,国家出台重大政策举措,提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应对战略,是利国利民的好政策。
女性既是生育主体,又是重要的人力资源,同时还承担人口再生产和社会再生产双重责任。我国的生育行为是在生育政策指导下有计划的家庭行为,女性是生育和抚养行为的首要执行者,也是生育成本的主要承担者。为同时保障妇女的就业权与生育权,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规定“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我国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 《就业促进法》规定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劳动法》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提出了 “依法保障女性就业、休假等合法权益”的要求。
尽管相关法律法规在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和生育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职业女性的权益保障来讲,放开三孩政策可能会让女性面临更大的职场压力,女性就业环境可能会更加严峻。第一,女性经济收入受到影响。“三孩”增加了女性工作的间断率,获取培训等方面的资源能力和机会减少。有研究表明,由于暂时(休产假)或退出劳动力市场(被辞退)等原因,生育各环节使得女性个人收入降低、职业发展机会减少。第二,女性就业的“隐形门槛”增加。女性雇员身上的自然附着成本,如生育成本、生理成本、补偿性工资、额外福利等,都是相对于男性雇员的额外支出。基于人力资本理论,用人单位会拒用或少用女性雇员。对于用人单位来讲,每一次生育就是一次成本风险。在“三孩”新生育政策背景下,用人单位将面临承担女性雇员三次生育成本的风险,由规避风险而导致的隐形就业门槛也普遍增加。
生育并不纯粹是女性的个人行为,而是涉及到家庭、民族乃至社会发展的根本问题。为了进一步保障女性尤其是职业女性的权益保障,在女性提高个人竞争力的同时,需要转变社会、企业和家庭的传统观念,使得全社会共承担生育责任,通过多种方式分担生育成本。第一,完善生育保障制度。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水平,出台具体的鼓励生育津贴制度,把广大农村女性纳入到生育保险制度当中。第二,创造更具包容性的就业环境,降低女性就业成本。国家采取多样化的补贴手段,鼓励女性多渠道就业,构建专项福利设施,通过社会补偿激励机制使得就业资源向女性倾斜,提升女性就业质量。第三,实现政府、用人单位和家庭共担生育责任。倡导男女共同承担家务,促使家务劳动社会化,实现男女共同自由发展,男性产假常规化,从政策上实现生育成本的家庭内分担。国家进一步发展幼教事业,鼓励用人单位承担托幼社会责任,弱化女性生育代价,助推生育成本的社会化。
老幼保障如何迎接新形势的挑战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许琳教授)
许琳教授就《老幼保障如何迎接新形势的挑战》分享观点 满淑涵摄
5月,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结果公布,“七人普”数据显示,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在加深,老龄化进程明显加快,“十四五”期间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3亿,我国将从轻度老龄化迈向中度老龄化社会,2035年前后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中共中央政治局2021年5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决定》中所提出的包括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要稳妥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积极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和健康支撑体系等在内的一系列政策,都是我国政府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积极回应,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人口服务体系。
面对我国人口老龄化的严峻形势,改善人口年龄结构,扩大新增劳动力供给,减轻老年人口抚养比,优化生育政策,鼓励生育,势在必行。为此,我们需要放眼全球,借鉴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鼓励生育的有益经验,积极构建并完善相关家庭政策,其一,在经济支持方面,对生育子女的家庭按照生育子女的数量实施梯度奖励,产妇津贴、育儿津贴、婴幼儿托育补贴、教育补贴、多子女家庭购房补贴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出台有吸引力的鼓励生育的支持性政策;其二,完善产假和丈夫陪产假制度;其三,对生育子女的夫妇在个人所得税征收上实行梯度减免的优惠;其四,加大对托幼机构的补贴和支持;其五,推行弹性工作制。以实实在在的减轻生育子女家庭的经济压力和照料压力。
在完善养老服务体系方面,其一,应增强养老服务体系的包容性,基于不同老年群体的需求,除了为活力老人提供家政服务、文化娱乐服务、医疗服务、健康养生服务之外,应该更多地为贫困老人、高龄老人、失能老人、残障老人、失独老人、孤寡老人等特殊困难老人群体提供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其二,注重现有养老服务政策的落实,强化养老服务相关政策的持续性,使更多的老年人拥有有质量、有尊严、有保障的晚年生活。
探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杨波讲师)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召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做出《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解决由家庭负担的人口老龄化带来的长期照护问题,这是我国为应对人口老龄化作出的重大战略性制度安排,也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的一项重大民生举措。
根据第七次人口普查数据,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为26402万人,占18.70%(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为19064万人,占13.50%),与2010年相比,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重上升5.44个百分点,人口老龄化程度进一步加深。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中国长期护理调研报告2018-2019》,65岁是老年人面临失能风险的重要转折点,老年人整体健康状况不容乐观,超过1.8亿老年人患有慢性病,患有一种及以上慢性病的比例高达75%,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已超过4000万。
由于生育率持续降低,经济发展导致劳动力的流动等原因使不断增长的高龄化人口的长期护理问题成为我国一个现实的社会问题。能否解决好失能照护问题将对于家庭三孩的生育意愿有很大影响。社会化的长期照护服务的提供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不同的国家对于照护服务的提供具体方式有所差别。长期照护保险是基于长期照护成为社会风险的前提下世界各国采用的应对长期照护服务提供的一种有效方式,德国、日本等国家实行长期护理社会保险的模式,美国的长期护理保险以市场化的商业保险为主要模式。
我国在借鉴国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基础上,探索建立我国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2016年开始在15个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进行试点,以长期处于失能状态的参保人群为保障对象,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所需费用。在总结试点城市经验的基础上,以建立独立险种为目标,扩大试点范围检验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实施效果,于2020年9月将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增至49个。长期护理保险的试点总体上推进顺利,初步建立了符合我国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减轻了失能人员家庭的经济和事务性负担,优化了医疗资源配置,减少医保支出,同时提高了失能老人的生存质量,推进了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社会各方都对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给予较高的评价。
试点城市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探索中,形成互助互济、责任共担的多渠道筹资机制,保障符合长期护理保险规定范围的失能人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同时,国家对于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给予明确支持和更高重视,有助于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运行、服务提供等方面制度的建设,促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进一步开展。
我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过程中,在待遇给付水平、缴费的标准、资金来源和筹资机制等多方面差别比较大,筹资责任分担不明确,长期护理保险运行管理机制不完善,护理标准评估流程缺乏标准化,长期护理人力资源短缺及服务能力不强等诸多问题,这是未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需要完善的方面,长期护理保险的不断探索和完善将有助于家庭抵御老年失能风险,增强生育意愿,促进我国未来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人口生育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关键在对女性的全面支持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李静副教授)
中共中央政治局5月31日的会议指出,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中央这次优化生育政策不是单纯的放开,还提出了实施配套支持措施,落实“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的中央部署。在提高我国人口出生和人口质量中最重要的核心要素是女性,特别是母亲,支持家庭,支持女性和母亲将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在女性就业上应该把重点放在对女性平衡家庭与工作支持政策上。提供普惠式和多种形式的优质托育服务,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培育和发展社区托幼机构,同时,鼓励企业参与女员工育儿支持计划,提供就近和便利的托育服务,让女性没有后顾之忧,也让用人单位不再排斥招聘和使用女性员工。鼓励市场和企业提供更多的灵活就业工作岗位和弹性工作时间政策,更有利于满足家庭的儿童照顾需求。
将母亲教育与农村女性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在我国做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推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提高农村人力资源供给质量的关键是母亲和育龄妇女教育素质的提升。在儿童的婴幼儿时期养育教育的投资,是人力资本投资中投入产出比最高的阶段。我们在陕西秦巴山贫困地区探讨母亲育教能力教育措施的实施对母亲育教能力水平、婴幼儿智能发育水平的作用和影响效果,在秦巴山区选取实验乡与对照乡,实验乡采用"分散式家庭—巡回干预模式",根据儿童启智教育与训练的理论与方法,由幼儿教育专家对当地选拔女性干预教师以及婴幼儿母亲进行育教知识与智能训练技术培训,再由干预教师定期入户对儿童母亲进行指导。将培训、指导和咨询的教育实施过程持续实施3年后进行干预效果评估,结果干预后实验乡婴幼儿母亲的育教能力显著提高。将农村女性的母亲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让育龄妇女和婴幼儿的母亲能够有一技之长,既缓解托育服务市场大量保育、育婴人才缺乏,同时将女性吸引到当地就业,也能有效解决农村留守儿童养育、教育和空巢老人照顾的问题,未来也是托育人才提供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在两性关系观念和家庭教育的引导上,鼓励父亲参与儿童照顾,提高民法中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等,切实提高在婚姻关系中对女性,特别是母亲的保护措施。
优化生育政策需要从整体上提供系统的发展型家庭政策支持,投资人力资本,无论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还是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无论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还是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等,特别是加强女性和母亲的支持计划,从一孩、二孩到三孩,从根本上提高家庭和女性的生育意愿,让大家愿意生、愿意养并且养得好。切实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彰显国家善意,也让生育政策带有温度,落到实处。
三孩生育政策实施的障碍因素及因应策略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聂建亮副教授)
聂建亮副教授围绕《三孩政策实施的障碍因素及因应策略》分享观点 满淑涵摄
2020年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我国人口均衡发展面临巨大压力,三孩生育政策正是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劳动力潜力不足以及人口出生率不断下降的必然选择。同时,七普数据显示二孩占到新生人口很大比重,为优化人口结构做出了重大贡献,因此全面二孩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也推动了三孩生育政策的快速出台。三孩生育政策的提出体现了国家从限制生育向鼓励生育政策导向的转变,对提高人口出生率,改善人口结构有十分积极的意义。但三孩生育政策在推进过程中将会面临宏观、中观以及微观方面的多重障碍,或可导致年轻人“不敢生”和“不想生”。其中,宏观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高度内卷的社会竞争以及福利支持的不足,如住房、教育、生育、医疗、养老、托幼等政策对多孩生育的支持不足;中观方面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家庭结构的承载力不足,即谁来带孩子这一问题将成为制约多孩生育的重要一环,但当前我国的家庭结构很难应对这一环节;而微观方面的障碍主要是年轻人传统生育观念发生转变后其理想的生育数量已经很难提高。要破解三孩生育政策实施的障碍因素,需要首先思考一个问题,即年轻人为什么要多生?在社会保障制度逐渐完善,“养儿防老”作用日渐式微,“传宗接代”观念消失殆尽的情况下,需要寻找新的生育理由和动员策略以使年轻人愿意生育,并且解除生育的后顾之忧,让年轻人不仅“想生”,而且“敢生”。这就需要积极引导年轻人生育观念由“少生”向“多育”转变,形成鼓励生育的社会氛围,并且完善住房、教育、生育、医疗、养老、托幼等配套政策措施,推动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通过相关因应策略,不仅可以提高年轻人的三孩生育意愿,还可以激发其二孩生育的潜力。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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