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青山绿水 司法护航生态咸阳

2020-06-05 14:02:01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2020年“6·5”世界环境日前夕,由咸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被列入2019年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各界新闻网讯(周祎 师国栋 记者 韩永国)2020年“6·5”世界环境日前夕,由咸阳法院审理的一起涉环境资源案件被列入2019年陕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2012年以来,三原县大程镇四个行政村和七家企业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清河。大程镇政府一直未予建设污水处理厂及污水管网工程,致使清河污染严重。2016年4月15日,三原县人民检察院向大程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大程镇政府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回复,三原县人民检察院遂提起检察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三原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大程镇政府具有“建设农村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法定职责,但多年未予建设,致使污水长期未经集中处理,超标准直接排入清河,给附近居民的生产、生活和环境质量带来严重影响。《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其仍未有效的解决污水排放问题,社会公共利益一直处于受损害状态,已构成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判决确认被告未完全履行法定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职责的行为违法;被告于判决生效后25个月内,建设完成三原县大程镇公共污水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保证排入清河的污水符合排放标准。

  【典型意义】:清河是渭河的重要支流,是沿岸居民饮用水、工业用水、农业用水及生态用水的主要来源。本案在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同时,确定行政机关履职期限也是一个难点问题。人民法院主动邀请相关专业机构作为专家证人,对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污染治理周期出具专业书面意见,最终确定被告履行法律责任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25个月之内。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积极督促行政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了铺设污水管网并建成标准化的污水处理厂,确保污水经处理后能达到排放标准,清河最终由浊变清。该案执行完毕后,大程镇政府又规划建设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可以满足该镇今后10年的污水处理需求。该案在创新裁判方式的同时,积极推动司法手段与行政手段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效衔接,最终达到了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十八大以来,咸阳不断加强生态文明重点领域的立法,为环境资源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创建生态文明城市,咸阳法院严格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规范,不断优化环境资源类司法审理程序,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为保卫生态咸阳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近期,旬邑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由旬邑县人民检察院起诉的赵某财、赵某峰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针对此类新型涉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旬邑法院多次向咸阳中院案件就案件审理程序、规范庭审等问题请示,咸阳中院会同林业部门、旬邑法院就该案的生态影响、生态修复等问题座谈研讨,充分做好案件庭审前期准备。为规范咸阳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程序、建立同类案件审理模式和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裁判的后续生态修复创新了审判理念。

  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咸阳法院将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省市“两会”精神。结合全市正在开展的“五链共治,法在基层”诉源治理活动,建立环境资源长效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加强与地方行政机关沟通协调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努力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落实生态补偿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让司法为保卫青山绿水、建设生态咸阳护航。

编辑: 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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