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修改 取消收养子女提交有无子女证明

2019-03-19 14:42:37  来源:华商网  


[摘要]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据新华社电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对49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主要内容包括:

  在机构改革方面,针对相关部门职责整合情况,一是修改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发票管理办法等29部行政法规;二是修改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烈士褒扬条例等8部行政法规;三是修改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四是修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4部行政法规。

  在“放管服”改革方面,一是取消部分行政许可事项。修改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14部行政法规,取消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核发等15项行政许可项目。修改国际海运条例,取消外商投资经营国际船舶运输等7项业务审批。修改道路运输条例,取消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从业资格证和车辆营运证。二是优化审批流程。修改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修改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取消在报刊上刊登营业执照作废声明的有关规定。三是优化涉外技术转让环境。修改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删去技术进口合同有效期内改进技术成果权属等规定。修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删去技术转让协议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等规定。四是取消有关证明事项。修改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取消收养人需提交的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委会、居委会出具的有无子女证明等事项。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 孙璐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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