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审议

2019-10-28 22:59:29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28日,《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28日,《西安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修改稿在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养老、医养结合服务等方面新增了条款。

  条例草案修改稿规定,市、区县政府应按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通过配套建设或购置、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所在地民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市、区县政府应制定政策措施,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和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区县政府应通过新改扩建和租赁等方式加强镇街养老综合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农村敬老院等农村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在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方面规定,政府应优先为特困供养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应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充分考虑老年人接受服务的便利性和服务半径等因素,分片区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均衡覆盖城乡社区。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的用人单位应支持护理照料,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二十天、非独生子女每年累计十天的护理时间,护理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供养老年人养老需求前提下,剩余床位应向社会开放,优先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以及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

  在机构养老服务方面规定,养老机构应建立入住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市、区县政府应支持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在医疗诊治、康复护理、健康管理、技术支持、人员培训、资源共享等方面建立合作关系。鼓励支持二级以下综合医院、专科医院、职工医院等转型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养老机构可与签约医疗机构建立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连续、全流程的医疗服务。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规定,医疗保障部门应完善老年人就医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提高医疗保险报销标准,优化报销程序和结算方式。市、区县政府应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等多种老年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需求。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境外资本在本市通过公建民营、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享受境内资本同等待遇。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政府举办或接受政府补贴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组织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向社会公布。(西安报业全媒体记者 拓玲)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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