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印发《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 推进住院医疗服务按病种付费

2018-11-27 09:26:09  来源:西安新闻网-西安日报  


[摘要]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住院等业务收入挂钩……11月26日,《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十三五”期间,全市医疗费用年平均增幅控制在10%以下。...

  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住院等业务收入挂钩……11月26日,《西安市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印发,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十三五”期间,全市医疗费用年平均增幅控制在10%以下。

  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 重点推行按病种付费

  《方案》明确,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预算管理,逐步推进以总额控制为基础、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按人头、按定额、按床日等多种付费方式,积极探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

  到2020年,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全市范围内普遍实施适应不同疾病、不同服务特点的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按项目付费占比明显下降。“十三五”期间,全市医疗费用年平均增幅控制在10%以下。

  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我市将推进医保支付方式分类改革。对住院医疗服务,主要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按定额等付费;对长期、慢性病住院医疗服务可按床日付费;对基层医疗服务、门诊统筹、门诊慢性病可按人头付费;对不宜打包付费的复杂病例和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探索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鼓励提供和使用适宜的中医药服务。到2020年,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覆盖全市所有医疗机构及医疗服务。

  此外,我市将推进按病种付费工作。原则上对临床路径和出入院标准比较明确、诊疗技术比较成熟的疾病实行按病种付费,逐步将可以门诊开展的日间手术以及符合条件的中西医病种门诊治疗纳入医保基金按病种付费范围。充分利用既往费用数据信息,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支付能力、定点医疗机构类型、等级、功能定位等因素,做好按病种付费医疗费用测算工作。

  按疾病病情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复杂程度和实际资源消耗水平等进行病种分组,逐步将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用于实际付费并扩大应用范围。适时选取部分具备条件的三级医院,开展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试点工作。

  完善按人头、按定额、按床日付费等支付方式

  加快推进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的基础上,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常用药品,促进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明确按人头付费的基本医疗服务包范围,保障医保目录内药品、基本医疗服务费用和一般诊疗费的支付。

  逐步从治疗方案标准、评估指标明确的糖尿病、高血压、冠心病、类风湿、脑梗塞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等慢性病入手,开展特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对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进行慢性病治疗的,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专项协议,鼓励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慢性病统筹服务和健康管理。

  在总额控制的基础上,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前三年的住院病人平均医疗费用,协商确定各定点医疗机构定额标准,对不能按病种、按床日付费的住院患者实行按人头定额付费。年底根据各定点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和实际服务数量进行合理补偿。

  对精神类疾病、安宁疗护、医疗康复等需要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可采取按床日付费方式,在严格测算床日费用的基础上,协商确定按床日付费包干标准。

  医务人员薪酬不得与业务收入挂钩

  我市还将结合分级诊疗模式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建设,落实和完善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保障措施,引导参保人员优先到基层首诊。探索对纵向合作的医疗联合体等分工协作模式的付费方式改革,合理引导双向转诊,发挥家庭医生在医保控费和健康管理方面的“守门人”作用。鼓励定点零售药店做好慢性病用药供应保障,患者可凭处方自由选择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到定点医疗机构外购药。

  推进同级医疗机构医学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减少重复检查。规范和推动医务人员多点执业。建立医疗机构效率和费用信息公开机制,将费用、患者负担水平等指标定期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为参保人就医选择提供参考。

  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绩效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引导医疗机构建立以合理诊疗为核心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体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建立医保医生管理制度,对医保医生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控制医疗费用、履行服务协议、提供医疗服务质量及参保人员评价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其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务职称晋升等挂钩,严禁医疗机构向科室和医务人员下达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卫生材料、检查、住院等业务收入挂钩。

编辑: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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