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2023-07-21 16:05:32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行政行为无序和随意性是滋生行政腐败的根源,为了有效的限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杜绝行政权力的滥用,就应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程序化的轨道。规定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了解这些步骤,以便予以监督。...

论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汪玉瑞 孟紫阳

  行政行为无序和随意性是滋生行政腐败的根源,为了有效的限制行政行为的随意性杜绝行政权力的滥用,就应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将一切行政行为纳入程序化的轨道。规定行政行为的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使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了解这些步骤,以便予以监督。

  一、 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典型类型。

  (1)行政不作为。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负有作出相应行政行为的法定义务,但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未按法定程序履行或完全履行的行为。其外在表现是:第一、逾期性。行政主体接到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作出法定程序的行为。第二、无形性。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要么不口头答复(解释、告知),又不从程序上予以书面答复(解释、告知),也不予以实体处理,要么只从口头答复(解释、告知),但不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书面答复,也不予以实体处理。第三、非强制性。行政不作为本身不具有直接设定义务或剥夺权利的内容,行政相对人没有必须履行义务的负担,行政主体不能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权力滥用是指行政权力的拥有者在权力行使过程中,超越了权利界限造成他人或国家、社会的利益损害,以满足自身越权的目的行为。法国学者孟德斯鸠曾经断言:“任何拥有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易的一条经验。”目前在中国社会,权力的滥用可以说是到了泛滥的地步,而行政权力的滥用都必然要背离行政程序的法定规则以及正当性原则。其表现形式为:第一、越权行政。行政机关对人民群众生产经营领域的干预,如以发展经济为主,背离市场规律,强迫农民种这种那,常常给农民造成巨大损失,而行政机关却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比如干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乱摊派、乱集资、乱罚款等。第二、小权大用。一些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为了地方及部门利益与上级及其他部门争利益,争财产控制权,出现了政府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个人权力法制化,许可权往往与收费联系在一起,依法行政成了依法限制,最终落脚为依法收费,只要交了费就万事大吉。第三、关系用权与感情决策。关系用权就是在行使公共权力时针对不同的人有不同的标准,看人下菜,见风使舵,厚此薄彼。在处罚时对关系好的处之以轻,对关系不好的处之以重,在审查项目时优先考虑关系户。关系用权从形式上看既不违法也不违纪,实质上违背了公平原则,背离了合理行政原则,违背了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原则。

  二、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就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程序中违反法定程序规则或违反正当程序原则所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我国长期以来“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观念根深蒂固,常常忽视程序的价值。“程序不是次要的事,随着政府权力持续不断地急剧增长,只有依靠程序公正,权力才可能变得让人能容忍。”与实体违法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一样,行政程序违法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论结果的公正性如何,程序违法行为可能产生一种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看来‘不公正’的主观感觉,因而可能在社会心理学的层面上造成人们对法律程序制度的不满甚至抵制。”而公证的程序,以及对程序违法责任追究,能使公众对权力的运行机制产生认同感,使那些即使受到不利裁判结果的当事人也会因在程序上被公正、合理的对待而认同和接受这不利后果,“法律程序有助于从心理层面和行动层面上解决争执。” 综上,追究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对于促进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行政法治的目标是很有必要的。

编辑: 吴佳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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