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文明新规6月1日起施行 患流感戴口罩、公筷公勺等入法

2020-04-25 12:39:32  来源:北京日报  


[摘要]4月24日消息,治理微小不文明,成就社会大文明。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 疫情当前,在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同时,患流感戴口罩、“一米线”、公筷公勺和分餐制等一系列疫情防控中的好做法、好习惯均被纳入条例,以法律“硬制度”促进市民文明习惯养成。...

  北京日报客户端4月24日消息,治理微小不文明,成就社会大文明。今天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20年6月1日施行。 疫情当前,在重点治理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不文明行为的同时,患流感戴口罩、“一米线”、公筷公勺和分餐制等一系列疫情防控中的好做法、好习惯均被纳入条例,以法律“硬制度”促进市民文明习惯养成。

  对市民最反感的不文明行为精准画像

  文明行为涉及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不可能在一部法规中穷尽列举。条例通过规定文明行为的定义,将文明行为聚焦在公共领域的涉他行为,根据宪法精神,强调“行使个人权利不干扰他人”,帮助人们从总体上把握文明行为底线。

  条例规定了正面倡导的九个领域的具体行为规范,包括维护公共场所卫生、排队礼让、光盘行动、绿色出行等。同时,立法工作专班充分吸纳前期调查结果,对与首都城市形象不相符、群众反映强烈、亟需治理的问题进行精准画像,明确了公共卫生、公共场所秩序、交通出行、社区生活、旅游、网络电信等重点治理的六个领域的不文明行为,包括随地吐痰、乱扔垃圾、高空抛物、噪声扰民、电动车楼道充电等。

  餐馆应配备公筷公勺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条例明确,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要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要佩戴口罩。传染病患者应配合相关检验、隔离治疗等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疫情期间,许多人流量大的公共场所都设置了“一米线”的标识,提醒公众保持适当距离,这一好做法也被写入法规。条例明确,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爱心座椅、轮椅、母婴室、自动体外除颤仪等便民设施,设置“一米线”等文明引导标识,保持环境整洁卫生,维护良好秩序。

  文明就餐方面,条例提出要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同时,餐饮服务企业应当配备公筷公勺,有条件的推行分餐制,引导消费者文明健康就餐。

  不得在地铁轻轨内进食

  地铁是相对狭窄、封闭的公共空间,而有些乘客的“大快朵颐”、手机外放声音等不文明行为常常是方便自己“苦”了周围,不仅破坏公共环境卫生,更容易引发安全事故。针对这一问题,条例提出,在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应控制手机及其他电子设备音量。不在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的列车内进食。

  同时,针对地铁公交霸座、机场车站闹事等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内实施不文明行为的,经营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不听劝阻或制止无效的,可以拒绝提供服务或将其劝离,并可以视情况不退还或者部分退还已经支付的费用。

  参加社会服务可减轻处罚

  为进一步鼓励市民守文明、享文明,条例提出,本市建立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对见义勇为、志愿服务、慈善公益等文明行为信息进行记录。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有关政策时,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优惠、奖励的重要参考。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招聘录用、职位晋升、待遇激励等工作中应当将文明行为记录作为重要参考。

  为体现“教育在先、惩戒在后”的精神,条例提出建立“社会服务”制度,规定对违反条例的不文明行为当事人,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当事人自愿参加社会服务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社会服务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政府制定。

  严重不文明行为将与个人信用挂钩

  为进一步严惩不文明行为,条例提出,实施本条例规定的不文明行为,拒不改正或者多次违反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从重处罚。

  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不文明行为的日常检查,及时发现、劝阻、制止、查处不文明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执法信息。同时,完善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证据互认机制,对严重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可向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投诉、举报;对不文明行为采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形式所做的合法记录,可以提交行政执法部门作为执法参考。

  【链接】

  不文明行为如何处罚?

  文明行为涉及市容环境卫生、交通、控烟、养犬、旅游、网络等多领域的法律法规。条例规定,对随地吐痰、便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高空抛物,噪音扰民等不文明行为的处罚,将依照治安处罚法、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随地吐痰、便溺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规定,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等行为,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元罚款。

  禁烟场所吸烟

  《北京市控制吸烟条例》规定,在禁止吸烟场所或者排队等候队伍中吸烟的,由市或者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0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200元罚款。

  不按规定垃圾分类

  《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规定,个人违反规定,由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进行劝阻;对拒不听从劝阻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报告,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书面警告;再次违反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依据前款规定应当受到处罚的个人,自愿参加生活垃圾分类等社区服务活动的,不予行政处罚。

  高空抛物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人等不得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噪音扰民

  《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提出,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噪声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同样提出,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突发事件不配合应急处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共交通工具抢占座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遛犬不牵引、犬便不清理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规定,养犬人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对单位处2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粪便不立即清除,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组织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罚款。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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