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育生委员:用法律为货车超载戴上“笼头”

2020-08-26 08:52:54  来源:各界新闻网——各界导报  


[摘要]在2019年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时任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杨育生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的建议》的提案。8月25日,记者了解到,《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提示

  在2019年省两会上,省政协委员、时任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杨育生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的建议》的提案。8月25日,记者了解到,《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省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加快。数据显示,全省公路总里程达18万公里、桥梁2.8万座、隧道1579座。货运车辆达23万辆,公路货运量占比达78%,大件运输许可数量占全国总量的11.2%。与此同时,部分货运车辆受利益驱动,违法超限超载现象屡禁不止。

  “货车超限超载严重破坏了公路和桥梁设施,危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扰乱运输市场秩序,损害政府公信力。”在2019年省两会,省政协委员、时任省交通运输厅厅长杨育生在提案中呼吁。

  杨育生通过调研发现,载重货车道路交通事故中有80%以上是由于超限超载运输引起的,约50%的群死群伤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都与超限运输有关。“如果行驶公路的车辆超限超载50%左右,公路正常使用寿命将缩短约80%,以一般等级沥青路面的设计使用年限12年到15年为例,实际使用寿命仅为2年到2.5年,给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杨育生还算了一笔自家“经济账”:陕西省每年因超限超载造成额外养护资金支出约15亿元,公路正常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40亿元。“违法超限超载已经成为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顽疾’,依法进一步加强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刻不容缓。”

  安全重于泰山。杨育生认为,原有的《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为此,他在2019年省两会上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陕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的建议》的提案,建议加快出台《陕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条例》,为建设交通强省提供坚强保障。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布,《陕西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7月30日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在政府和部门职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并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货运源头管理方面,《条例》从车辆改装、办理登记许可、货运源头单位的义务和禁止行为、货运源头单位监管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在通行管理方面,《条例》对大件运输许可办理、大件运输护送方案和大件运输过程中的具体要求作出了规定。对于超限超载检测可以采取固定站点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检测等多种方式。对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必须卸载、分装或者办理超限运输许可,消除违法状态后方可放行。货运车辆驾驶人逃避检测将受到处罚,同时对严重违法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驾驶人、货运运输经营者和源头单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在法律责任方面,《条例》规定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三次的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由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货物运输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货物运输车辆超过本单位货物运输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产停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

  长治才能久安。杨育生表示,要想从根本上实现长效治超,必须以治理能力的法治化、现代化为导向,着力解决综合治理、职能配置各方面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通过法律途径予以支持保障。“用法律为货车超载戴上‘笼头’,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记者 赵婧)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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