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中医药条例》于4月1日起施行

2020-04-01 17:01:45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陕西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日起施行。...

  各界新闻网讯(记者 张姣姣)《陕西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4月1日起施行。

  在中医药服务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保障措施,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中医药设备配置和中医药人员配备,增强中医药服务的能力;支持中医医疗机构牵头组建或者参与各类医疗联合体建设,通过临床带教、业务指导、科研和项目协作等多种方式,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运用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建立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网络和应急救治工作协调机制,提高中医药应急救治和重大传染病防治能力。此外,《条例》还对中医诊所备案、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支持中医医疗机构设置中医(专长)医师岗位、具有资质的中医医师按规定多点执业。

  在中药保护与发展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中药资源保护利用,推进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促进中药工业转型升级,构建现代中药材流通体系,推动中药质量提升和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支持围绕本省道地中药材、特色药材和优势药品,打造中药“秦药”品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中医药事业发展实际,制定中药保护利用和产业发展规划,发挥区域中药材资源优势,推进生态种植,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功能完备的中药产业园,提高中药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

  在人才培养方面,《条例》提出,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师承教育,建立覆盖省、市、县、乡、村的中医药师承教育培养体系,实现师承教育常态化和制度化;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支持有条件的职业技术院校开办中医医疗、中药种植、中药生产加工等专业。

  在传承创新方面,《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中医药科研创新发展,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机构和企业等协同创新,完善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创新模式,促进中医药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

  在文化宣传方面,《条例》提出,鼓励本省援外医疗项目与中医药健康服务相结合,宣传中医药文化,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推介中医药产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对中医药作虚假、夸大宣传,不得冒用中医药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不得以开展中医药知识宣传为由,变相发布中医医疗广告、中药药品广告。

  在保障措施方面,《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将中医药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在卫生健康投入中统筹安排中医药发展资金;将具备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疗项目、中药饮片、中成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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