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一批地方性法规5月1日起施行 禁止非法从事转基因种子试验经营

2020-03-26 01:58:27  来源:西安新闻网  


[摘要]3月25日,《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3月25日,《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两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护革命旧址弘扬延安精神

  《陕西省延安革命旧址保护条例》明确,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的重大问题。延安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条例规定,延安革命旧址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并明确了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履行的责任。延安革命旧址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修缮应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旧址原状的原则,防止过度、不当修缮。

  鼓励在陈列展示中运用现代科技和信息技术,促进延安精神和革命文化的传播。鼓励将延安革命旧址和其他文化和自然资源进行整合,拓展展示路线和内容,形成联合展示体系。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延安革命旧址承载的革命历史和延安精神。

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规定,省人民政府应编制种业发展规划,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用于发生灾害时的生产需要和余缺调剂,保障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

  办法明确,从事种子生产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经营者应当依规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至少保存五年,并保证可追溯;应当按批次封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通过电商平台交易农作物和林木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电子商务平合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联系方式、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文件等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

  转基因种子的科研、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严格依照国家有关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规定执行。禁止非法从事转基因种子科研、试验、生产、经营、进出口活动。

  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等遭受损失的,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种子生产者或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刘雪妮)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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