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十问十答

2020-03-03 08:29:50  来源:陕西日报  


[摘要]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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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 陈丹

  【问题一】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到期的,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劳动合同?

  答:不能。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期限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问题二】对新冠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答:不能。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无过错、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三】劳动者因新冠肺炎被隔离期间或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是否应当计算在医疗期内?

  答:隔离期间不应纳入医疗期,确诊感染接受治疗期间应纳入医疗期。

  【问题四】疫情防控期间仍然在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提供劳动防护用品?

  答: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用人单位未依法提供劳动防护措施的,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问题五】因疫情防控需要而进行隔离或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答:应当分情况支付。隔离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工作报酬。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5%发放生活费。

  【问题六】2020年春节假期延长至2月2日,劳动者年休假或探亲假与延长的春节假期相重合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带薪年休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应当另行安排;探亲假与春节延长假期重合的,不再另行安排。

  【问题七】因疫情防控在2020年春节假期内不能休假的劳动者,其合法权益应如何保障?

  答:法定休假日(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2020年1月24日、1月28日至2月2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问题八】疫情防控期间如何保障农民工群体的劳动关系稳定?

  答:对于因隔离、留观、治疗或政府采取紧急措施导致农民工暂时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或退回劳务派遣工。

  【问题九】疫情防控期间发生的企业间共享员工的情况,共享行为应如何界定?

  答:疫情防控期间缺工企业与尚未复工的企业之间实行“共享用工”属于借调行为,并未改变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

  【问题十】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如何计算?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如期审结案件的,如何处理?

  答: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受疫情影响导致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决定中止案件审理程序,待影响消除后,恢复案件审理。

  (记者 孟珂 见习记者 任莘鑫)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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