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新规出台 小区剩余机动车位可向社会提供

2020-01-11 08:11:44  来源:三秦都市报  


[摘要]  近日,西安市住建局与西安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布新的租金标准及物业服务等事项,从而进一步完善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水平。...

  近日,西安市住建局与西安市财政局共同发布《关于加强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布新的租金标准及物业服务等事项,从而进一步完善西安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服务管理机制,强化服务水平。

租金标准 中等偏下困难家庭按基础租金80%执行

  《意见》指出,住宅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市场租金的90%测算,并会同市发改部门、市财政部门核定。住宅租金标准应在配租方案中予以公布。其中,城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2.89元/平方米·月执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基础租金的80%执行;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金标准暂按基础租金执行。配套非住宅(含商业用房、公建设施等)基础租金,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同地段、同品质类似房屋的市场租金测算,并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

物业服务 小区剩余车位可向社会提供

  物业服务内容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执行,承接企业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选聘,并签订服务合同。同等条件下,独立区域的小区,可优先选聘本小区的运营管理企业作为物业服务企业。

  独立区域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按西安市一级物业服务标准执行。非独立区域小区的物业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与同小区保持一致。小区的电梯运行费、公摊电费、卫生费等公共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相关规定收取。

  城六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由政府补贴,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其他保障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由保障对象向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缴纳。

  空置期间所发生的物业服务、暖气使用等费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相关规定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

  机动车位应优先满足本小区保障对象的使用需求,在满足本小区需求的情况下,剩余车位也可向社会提供。机动车位场地租金实行包干制,租金标准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结合小区周边普通住宅停车位场地租金、小区停车位数量及承租率等情况综合评定。市住房保障部门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租赁合同,约定保障对象及非保障对象的租金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租金缴纳、服务标准、承包时限等内容。管理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市发改部门公布的相关规定收取。

监督管理 由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西安市住房保障部门为全市公租房运营服务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本级公租房的合同管理,督促承接企业履行合同约定事项,及时掌握服务实施情况,严格按合同约定事项及资金管理规定支付款项;负责指导区县住建部门开展各项工作。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公布租金标准的公租房小区,保障对象仍按已公布的标准缴纳租金,其物业服务费在租金中扣减,剩余部分由物业企业上缴财政。本意见适用于西安市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市住房保障部门代为持有产权的公租房小区;其他区县、开发区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小区,其运营服务管理可参照执行。

  记者 文锦

编辑: 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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