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受贿细节披露

2019-04-25 00:16:00  来源:西部网  


[摘要]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陈东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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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4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陈东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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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东山(资料图)

  被告人陈东山,男,1954年5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2007年3月至2014年7月任西安市地铁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同时担任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2014年8月至案发前,任西安市人大常委会环资委副主任委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枫林绿洲E区,因涉嫌受贿罪,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5月19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因涉嫌犯受贿罪,经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17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7月29日被咸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东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27年6月16日止。)

  二、本案扣押的被告人陈东山违法所得的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继续追缴被告人陈东山违法所得61.49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4刑初42号刑事判决书,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对西安地铁办原主任陈东山的起诉指控为以下内容:

  (一)2006年,时任中铁九局开发中心副主任李某1经介绍认识陈东山,想要参与西安地铁建设。后于2007年中铁九局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感谢陈东山,为了继续和西安地铁公司合作,李某1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春节前每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共计30万元,陈东山予以收受。

  (二)2007年初,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铁路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中铁电气化局西安工程公司”)总经理张某1向陈东山介绍中铁电气化局西安工程公司的业绩,表达想要投标西安地铁项目的意愿,陈东山表示欢迎。2007年,张某1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义成功中标西安地铁项目,进入西安地铁工程项目市场。为了向陈东山表示感谢,拉近关系,以便以后继续中标西安地铁项目,得到陈东山的支持。张某1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2009年春节前以拜年的名义,在陈东山位于西安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21层的办公室内,分两次每次10万元人民币,共计20万元送予陈东山,陈东山予以收受。

  (三)2009年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处(已更名为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铁电气化局集团名义中标西安地铁项目。时任中铁电气化局集团西安电气化工程处处长白某,为了能继续中标西安地铁公司项目,寻求陈东山的支持,在陈东山位于西安市凤城二路经发大厦21层的办公室内,以拜年的名义分别于2011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0万元,2012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20万元,2013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0万元,2014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0万元,4次共计50万元人民币,陈东山均予以收受。

  (四)2006年西安地铁试验段招标,中铁一局中标西安地铁试验段项目标段,朱某1当时担任中铁一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具体负责该项目。2008年、2009年春节前,为了和陈东山加强联系得到关照,朱某1两年分两次送予陈东山共计3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2009年朱某1担任中铁一局副总经理,为了得到陈东山的关照,朱某1于2011年至2013年三年分六次送予陈东山共计12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前后共收受朱某115万元人民币现金。

  (五)2008年,时任中铁一局新运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赵某1通过工作业务认识了陈东山,随后向陈东山表达其想要投标西安地铁2号线铺轨项目,陈东山让其正常报名,2009年新运公司以中铁一局资质中标该项目。为了对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一事向陈东山表示感谢,并在以后的项目中再争取一些标段,赵某1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

  (六)2013年春节假期期间,中铁一局集团公司邀请陈东山吃饭,饭后由时任中铁一局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闫某送陈东山回家,到陈东山住宅小区门口后,为了感谢西安地铁公司在电务公司施工过程中的配合,闫某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手提袋送给陈东山,陈东山予以收受。

  (七)2013年年中,时任中铁二局陕西分公司总经理肖某1去陈东山办公室找陈东山商谈工程项目事宜,想要为中铁二局在西安地铁4号线项目中争取标段,为了在西安地铁4号线中争取到工程标段,肖某1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现金的手提袋放置于陈东山办公室送予陈东山,陈东山予以收受。

  (八)2008年、2009年、2010年春节前,为了能够顺利承揽西安地铁项目,时任中铁四局第七工程公司总经理的李某6三年分三次向陈东山拜年,每年拜年送予陈东山1万欧元,三年共计3万欧元。陈东山均予以收受。

  (九)2007年,陈东山去北京出差,时任中铁五局三公司经理张某12和时任中铁五局三公司副总工程师胡某1对其进行了接待。胡某1为了顺利开展西安地铁业务,在陈东山去机场离开北京时,胡某1向陈东山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放了5万元人民币送给陈东山,陈东山回家发现后予以收受。

  (十)2007年中铁七局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感谢西安地铁公司对中铁七局项目工程顺利开展的配合,时任中铁七局三公司董事长徐某分别于2008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2009年春节前送予陈东山1万欧元,2011年送予陈东山20万元人民币,2012年送予陈东山1万欧元,四年共计30万元人民币和2万欧元,陈东山予以收受。

  (十一)2008年中铁十局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与西安地铁公司搞好关系便于某1十局西安地铁项目工程的开展,时任中铁十局西北公司副总经理朱某2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三年春节前每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三年共计30万元,陈东山予以收受。

  (十二)2007年中铁隧道集团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中铁隧道集团时任副总经理崔某2为了对他们公司能够中标向陈东山表示感谢,分别于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四年春节前每年送予陈5万元人民币,四年共计20万元,陈东山予以收受。

  (十三)2010年中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加快工程款结算、协调促进工程进度,时任中铁建大桥局第五工程有限公司西安地铁项目经理张某6分别于2011年、2012年、2013年三年春节前每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三年共计30万,陈东山予以收受。

  (十四)2010年熊某1担任中铁十七局副总经济师兼西北工程指挥部经理,负责监管中铁十七局西安地铁项目,为了在西安地铁招标及施工过程中陈东山不刁难并得到照顾,熊某1于2011年、2012年春节前,分两次与时任中铁十七局第二工程公司副经理杨某2带着共计30万元人民币现金去向陈东山拜年,2011年为10万元,2012年为20万元。2011年春节前向陈东山拜年时,由于熊某1与杨某2从二人所带10万元中抽取100元用于支付出租车费,遂将剩余9.99万元送予陈东山,2012年送予陈东山20万元。陈东山2011年、2012年春节前分两次收受熊某1共计29.99万元人民币现金。

  (十五)2008年在西安地铁项目工作过程中陈东山认识了时任中铁十九局轨道交通工程公司副总工程师的王某5。为了继续承揽西安地铁项目、维持市场,对陈东山表示感谢,王某5分别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逢年过节时每年一次向陈东山拜节送礼,四年四次分别送予陈东山现金20万、10万、10万、20万元,共计60万元人民币,陈东山予以收受。

  (十六)2009年在中铁二十局西安地铁项目施工过程中,陈东山检查中铁二十局施工标段现场时,时任中铁二十局第三工程处西安地铁项目经理刘某2认识了陈东山。2012年春节前,刘某2所负责项目工程即将结束前,为了感谢陈东山对该项目施工的支持,刘某2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陈东山予以收受。

  (十七)2008年,中铁第五设计院中标西安地铁项目,后于2009年春节前,时任中铁第五设计院副院长陈某3为了能继续和西安地铁公司合作,遂代表中铁第五设计院去陈东山办公室拜访陈东山,送予陈东山5万元人民币,陈东山予以收受。

  (十八)2007年,在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时任西安地铁项目总指挥贾某带领蔡某1和吴某2向陈东山介绍北京住总公司情况,表达他们意欲参与西安地铁项目,陈东山表示欢迎,后北京住总中标西安地铁项目。时任北京住总西安地铁项目副总指挥蔡某1分别于2008年、2009年每年送予陈东山5万元人民币现金,于2010年送予陈东山10万元人民币现金,2011年送予陈东山存有5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卡一张,四年共计送予陈东山70万元人民币,陈东山予以收受。

  (十九)2012年,西安众合市政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合监理)中标西安地铁施工监理项目,为了与陈东山搞好关系、公司业务顺利开展,众合监理公司时任董事长谭某分别于2012年、2013年逢年过节前,两年分三次每次1万元,送予陈东山共计3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

  (二十)2007年西安市第二市政工程公司与中铁十四局作为联合体中标西安地铁项目,为了与陈东山拉好关系,时任西安第二市政公司经理王某6于2008年、2009年逢年过节前分三次每次1万元,送予陈东山共计3万元人民币现金,陈东山予以收受。

  (二十一)2010年6月20日,时任中铁八局三公司副总经理的李某4在贵阳市荔星大楼卡地亚专柜买了一块卡地亚手表(价值8万元人民币),带到西安,在陈东山办公室送予陈东山。

  (二十二)2006年9月,时任中铁第一勘察设计院集团公司经营处处长的黄某1,安排经营处赵某5买了一块欧某伽手表(价值2.3万元人民币),黄某1在陈东山的办公室送给陈东山。

  以上两块手表于2017年5月19日,在被告人陈东山的家中查获,同时查获的有欧某伽手表1块、万某龙手表1块,落款为钟某善的书法作品1幅。

  案发后,陈东山家属向咸阳市人民检察院上缴涉案款437万元人民币。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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