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调整陕西省失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统一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类区及标准,其中:一类区1620元/月,二类区1530元/月,三类区1440元/月,同时,规定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随之相应调整。
调整后,最高标准从1512元提高到1620元,最低标准从1242元提高到1440元,同比平均增长153元,增幅达11%,其保障水平与我省经济发展速度和增长水平基本同步。西安市各区县失业保险待遇标准地区类别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等10个区县执行一类工资区标准。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3个区县执行二类工资区标准。
本次调整提高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是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有关文件精神,根据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提高。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是改善民生、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也是我省失业保险继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持续援企稳岗及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实施以来的又一项惠民政策。(康乔娜)
编辑: 陈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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