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出台十项意见 支持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

2019-02-14 09:49:57  来源:西安晚报  


[摘要]为进一步加大对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的创新和活力,近日,省住建厅制定印发了《进一步促进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共出台10项意见,为我省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添动力。...

  原标题:我省出台十项意见 支持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

  为进一步加大对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激发企业的创新和活力,近日,省住建厅制定印发了《进一步促进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共出台10项意见,为我省住建领域民营企业发展添动力。

  一、支持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每年在推荐和确定重点扶持企业名录时向民营企业倾斜,民营企业占比不少于60%。

  鼓励民营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等企业积极参与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促进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推进劳务企业转型重组为小而专的木工、水电、钢筋、焊接、混凝土等建筑专业作业企业,灵活机动地进入建筑市场承接业务。

  加大劳保统筹经费向专业企业和劳务企业拨付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养老保险覆盖率。

  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承担国家科技项目,对民营企业获得省部级奖项科技成果或专利,并转化为工程建设标准的给予奖励。

  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特许经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多种方式,吸引民营资本投资运营城镇供水、供气、燃气、污水垃圾处理、停车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

  指导各市(区)、县因地制宜制定地下综合管廊的运营价格标准,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运营。

  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小城镇建设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

  三、优化民营企业投标准入。

  各级住建部门不得限制民营企业参与招投标活动;

  不得强制要求域外民营企业在本地设立分公司、子公司;

  不得对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不得将特定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和奖项作为评标的加分条件;

  不得对企业类型、注册地等变相设置市场准入条件;

  不得拒绝民营企业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为民营企业招投标开辟绿色通道,切实减轻民营企业资金负担。

  四、搭建民营企业融资平台。

  除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严禁向民营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

  对于保留的上述4类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民营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民营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引导银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高效、诚实守信的融资担保业务,推动金融机构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解决民营企业的后顾之忧。

  五、激发民营企业创优热情。

  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优质精品工程质量创建活动,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协会组织民营企业开展培训学习,帮助民营企业掌握优质工程创建、申报、评审标准要求。

  加大对民营企业创优工程项目可行性评估策划和过程指导,积极推荐民营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奖,提高民营企业评优评奖的通过比例,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表彰。

  六、强化民营企业人才培养。

  指导行业协会分批组织民营企业家、企业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勘察设计等人员赴长安大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进行培训学习,着力培养提升民营企业家前瞻思维、管理理念和技术骨干队伍专业技能。

  组织民营企业建筑工人采用依托国企培训基地培训、施工现场教学、师傅带徒弟等多种培训方式开展岗前培训,以提升民营企业建筑工人技能水平。

  七、清理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文件要求,各级住建部门主要领导亲自抓,详细掌握民营企业工程款拖欠情况,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对排查出和新投诉的拖欠民营企业账款建立专人负责台账,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要求,本系统、本部门能解决的要立即解决,本部门无法解决的要协调相关部门合力解决,切实清理拖欠民营企业工程款的问题。

  八、引导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深度合作。

  引导国有龙头企业与民营企业组建“联合舰队”投标重大工程项目,通过以强带弱、联合经营、相互学习、优势互补等形式实现合作共赢、共同发展。

  抢抓国有企业改制机遇,积极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途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

  九、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设。

  引导民营企业与国有大型企业合作,共同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开拓省(境)外市场发展空间。

  根据民营企业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工程建设的营业额和承接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奖项情况,给予500万元以内的资金奖励。

  十、建立支持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

  各级住建部门要健全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并处理民营企业的举报投诉,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建立联系服务民营企业工作机制,每名领导干部联系1家民营企业,通过深入企业调研、现场办公、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分析企业发展形势、听取意见建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现状,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发展中存在的矛盾问题。(记者石俊荣)

编辑: 陈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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