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5日,记者从省卫生健康委获悉:日前,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中医药管理局已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等四部门《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深化医疗和养老服务“放管服”改革,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通知》明确,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通知》指出,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收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据悉,我省将根据通知要求,全面清理取消申办医养结合机构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实行“一个窗口办理”,一次性告知程序,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记者 满淑涵)
编辑: 罗亚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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