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字经济快速发展,征信已突破传统借贷信息共享的范围。金融机构的征信需求不断提示,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征信服务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时代背景下,已有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完成覆盖征信新业态、新特征,因此,自2022年起,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
该“办法”主要是以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提供、信息安全等全流程合规管理为主线。以明确征信业务边界、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为重点。依法采集,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征信管理范畴不涉及非商业合作的信息服务。互联网平台开展助贷等相关业务符合征信业务定义的,同样适用本办法。从事个人征信业务,应当依法取得个人征信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业务,应当依法办理备案。
征信机构应客观展示对外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建立评分类产品的评价标准。征信机构应将评分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等向人民银行报告,主动向社会公开采集信用信息的类别,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和内容,以及异议处理流程等。
信用服务机构受该“办法”的约束吗?该“办法”规定,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
对征信业务全流程进行更为具体的规范,既是对“征信业管理条例”等现有征信业法规制度的必要补充,也是“民法典”“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征信领域贯彻落实的具体体现,将切实保护征信活动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前期出台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与该“办法”在立法理念和基本原则上保持一致,都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同意权的保护,注重对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的保护,强调对个人信息主体异议投诉权的保护。
因此信用信息采集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规定了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平安产险陕西分公司供稿)
编辑: 穆小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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