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投教“一月一主题”宣传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升级” 进一步畅通受损投资者权利救济渠道

2022-03-16 19:13:55  来源:各界新闻网  


[摘要]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诸多举措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畅通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即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规定》),通过诸多举措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畅通投资者的权利救济渠道,切实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一、取消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充分保障投资者诉讼权利

  取消行政刑事前置程序,是此次《规定》的最大亮点之一。根据《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正式取消了原司法解释规定的行政刑事前置程序。当事人提起诉讼无需等待行政处罚裁判文书或刑事裁判文书结果,切实保障广大投资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进行合法维权的诉讼权利,提升当事人权利实现效率。同时,为实现便利投资者诉讼和防止可能滥诉之间的平衡,《规定》要求原告起诉时,必须提交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以及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二、遏制财务造假,织紧“首恶”、“帮凶”法律责任之网

  实践中,不少影响恶劣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案件是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上市公司所为。此次《规定》明确了“追首恶”原则,即原告起诉请求直接判令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依照本规定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免却嗣后追偿诉讼的诉累。

  此外,常常有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串通,出具虚假的银行询证函回函、虚假银行回单、虚假银行对账单,欺骗注册会计师;一些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和销售客户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提供虚假的交易合同、货物流转及应收应付款凭证,成为财务造假的“帮凶”。《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帮凶”的赔偿责任,明确对财务造假辅助者进行责任追究,给那些意图帮助上市公司造假的主体套上法律的“紧箍咒”,从而遏制虚假陈述的外围协助力量。

  三、平衡各方合理诉求,强化立体化追责威慑力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权责利”关系,强化了市场主体资本市场参与行为的系列预期,特别是有关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成本预期,从而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的刑事责任、新《证券法》下的行政责任一起构成相互配合、互相补充的立体化追责体系,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威慑力,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为资本市场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相较旧司法解释,《规定》引入、修订了很多技术性规则,例如细化了保荐人、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边界,对财务造假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即“三日一价”)的认定标准做了进一步细化,优化重大性认定标准,对诱多型虚假陈述和诱空型虚假陈述作出区分,明确追究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的虚假陈述责任等。

编辑: 意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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